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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725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馮君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725號

聲請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朝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6年度執聲字第5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朝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伍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朝景因犯如附表所示之5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分別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復按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再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4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在案,且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簡易判決書在卷可稽。就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雖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聲字第596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拘役120日確定,惟揆諸上開說明,前所定之應執行刑即當然失效,自可更定如附表所示5罪之應執行刑,且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6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120日。茲聲請人向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即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經審核認為正當,應予准許。本院審酌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兼衡各該犯罪行為相隔日數,暨參以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等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馮君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宛儀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罪  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備  註  │
│號│      │          │          ├─────┬─────┼─────┬─────┤          │
│  │      │          │          │法院、案號│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確定日期  │          │
├─┼───┼─────┼─────┼─────┼─────┼─────┼─────┼─────┤
│1 │竊盜  │拘役45日,│104.05.16 │高雄地院  │105.05.23 │高雄地院  │105.06.13 │編號1至4曾│
│  │      │如易科罰金│          │105年度簡 │          │105 年度簡│          │經屏東地院│
│  │      │,以新臺幣│          │字第1618號│          │字第1618號│          │以106年度 │
│  │      │1仟元折算1│          │          │          │          │          │聲字第596 │
│  │      │日        │          │          │          │          │          │號裁定定應│
├─┼───┼─────┼─────┼─────┼─────┼─────┼─────┤執行刑拘役│
│2 │竊盜  │拘役35日,│104.05.21 │高雄地院  │105.05.23 │高雄地院  │105.06.13 │120日。   │
│  │      │如易科罰金│          │105年度簡 │          │105 年度簡│          │          │
│  │      │,以新臺幣│          │字第1618號│          │字第1618號│          │          │
│  │      │1仟元折算1│          │          │          │          │          │          │
│  │      │日        │          │          │          │          │          │          │
├─┼───┼─────┼─────┼─────┼─────┼─────┼─────┤          │
│3 │竊盜  │拘役30日,│104.11.11 │高雄地院  │105.05.23 │高雄地院  │105.06.13 │          │
│  │      │如易科罰金│          │105年度簡 │          │105 年度簡│          │          │
│  │      │,以新臺幣│          │字第1618號│          │字第1618號│          │          │
│  │      │1仟元折算1│          │          │          │          │          │          │
│  │      │日        │          │          │          │          │          │          │
├─┼───┼─────┼─────┼─────┼─────┼─────┼─────┤          │
│4 │竊盜  │拘役40日,│104.11.19 │屏東地院  │106.02.24 │屏東地院  │106.04.11 │          │
│  │      │如易科罰金│          │106年度簡 │          │106年度簡 │          │          │
│  │      │,以新臺幣│          │字第207號 │          │字第207號 │          │          │
│  │      │1仟元折算1│          │          │          │          │          │          │
│  │      │日        │          │          │          │          │          │          │
├─┼───┼─────┼─────┼─────┼─────┼─────┼─────┤          │
│5 │竊盜  │拘役50日,│104.11.18 │橋頭地院  │106.05.02 │橋頭地院  │106.05.31 │          │
│  │      │如易科罰金│          │106年度簡 │          │106年度簡 │          │          │
│  │      │,以新臺幣│          │字第1001號│          │字第1001號│          │          │
│  │      │1仟元折算1│          │          │          │          │          │          │
│  │      │日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725號於民國 106 年 09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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