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636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636號
- 聲請人
-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王伶滿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業經判決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7年執聲字
第4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伶滿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判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聲請書附表編號1誤載為本裁定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原定之執行刑,爰更正如附表編號1、2所示),均經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對於已判決確定之各罪,已經裁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如又重複裁定其應執行之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之原則;又對於已判決確定之各罪,經裁定定其應執行刑時,於確定後即發生實質之確定力,而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如又重複裁定定其應執行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之原則而違背法令。故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更定其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判實質確定力之拘束,不得就該確定裁判已定應執行之數罪,其全部或部分再行定其應執行之刑,最高法院100年台非字第305號判決、103年度台抗字第306號裁定意旨均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各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附表所示之日分別確定在案,固有各該刑事判決、宣示判決筆錄、刑事簡易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惟如附表編號8所示之犯罪時間,雖在本件首先判決確定日期(即附表編號1所示之98年8月10日)之前,然該罪已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355號裁定,與被告所犯不得與本案合併定應執行刑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有該裁定附卷可參,依前揭說明,自不得任將附表編號8所示之罪抽離,而與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再予重覆定其應執行刑。另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8年度審聲字第526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亦有該裁定在卷可參,當不得再予重覆定應執行刑。綜上所述,聲請人就附表所示8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 │ │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 │ │編號│罪名│宣告刑 │犯罪日期├─────┬────┼─────┬────┤ 備註 │ │ │ │ │(民國)│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 │ ├──┼──┼─────┼────┼─────┼────┼─────┼────┼────┬────┤ │1 │毒品│有期徒刑捌│98年1月 │臺灣高雄地│98年7月 │臺灣高雄地│98年8月 │編號1至2│編號1至7│ │ │危害│月。 │4日 │方法院98年│22日 │方法院98年│10日(聲 │前經臺灣│前經臺灣│ │ │防制│ │ │度審訴字第│ │度審訴字第│請書附表│高雄地方│高雄地方│ │ │條例│ │ │1721號 │ │1721號 │誤載為7 │法院以98│法院以98│ │ │ │ │ │ │ │ │月22日) │年度審訴│年度審聲│ ├──┼──┼─────┼────┼─────┼────┼─────┼────┤字第1721│字第5268│ │2 │毒品│有期徒刑肆│98年1月4│臺灣高雄地│98年7月 │臺灣高雄地│98年8月 │號判決定│號裁定定│ │ │危害│月。 │日 │方法院98年│22日 │方法院98年│10日(聲 │應執行有│應執行有│ │ │防制│ │ │度審訴字第│ │度審訴字第│請書附表│期徒刑11│期徒刑3 │ │ │條例│ │ │1721號 │ │1721號 │誤載為7 │月。 │年2月。 │ │ │ │ │ │ │ │ │月22日) │ │ │ ├──┼──┼─────┼────┼─────┼────┼─────┼────┼────┤ │ │3 │竊盜│有期徒刑伍│98年5月 │臺灣雲林地│98年7月 │臺灣雲林地│98年8月 │無。 │ │ │ │ │月,如易科│28日 │方法院98年│17日 │方法院98年│10日 │ │ │ │ │ │罰金,以新│ │度易字第 │ │度易字第 │ │ │ │ │ │ │臺幣壹仟元│ │325號 │ │325號 │ │ │ │ │ │ │折算壹日。│ │ │ │ │ │ │ │ ├──┼──┼─────┼────┼─────┼────┼─────┼────┼────┤ │ │4 │竊盜│有期徒刑伍│97年12月│臺灣高雄地│98年9月 │臺灣高雄地│98年9月 │編號4、5│ │ │ │ │月,如易科│26日 │方法院98年│8日 │方法院98年│28日(聲 │前經臺灣│ │ │ │ │罰金,以新│ │度審簡字第│ │度審簡字第│請書附表│高雄地方│ │ │ │ │臺幣壹仟元│ │4965號 │ │4965號 │誤載為8 │法院以98│ │ │ │ │折算壹日。│ │ │ │ │日) │年度審簡│ │ ├──┼──┼─────┼────┼─────┼────┼─────┼────┤字第4965│ │ │5 │竊盜│有期徒刑肆│97年12月│臺灣高雄地│98年9月 │臺灣高雄地│98年9月 │號簡易判│ │ │ │ │月,如易科│31日 │方法院98年│8日 │方法院98年│28日(聲 │決定應執│ │ │ │ │罰金,以新│ │度審簡字第│ │度審簡字第│請書附表│行有期徒│ │ │ │ │臺幣壹仟元│ │4965號 │ │4965號 │誤載為8 │刑8月。 │ │ │ │ │折算壹日。│ │ │ │ │日) │ │ │ ├──┼──┼─────┼────┼─────┼────┼─────┼────┼────┤ │ │6 │毒品│有期徒刑拾│98年5月 │臺灣雲林地│98年8月 │臺灣雲林地│98年9月 │編號6、7│ │ │ │危害│月。 │26日 │方法院98年│27日 │方法院98年│17日 │前經臺灣│ │ │ │防制│ │ │度訴字第63│ │度訴字第63│ │雲林地方│ │ │ │條例│ │ │8號 │ │8號 │ │法院以98│ │ ├──┼──┼─────┼────┼─────┼────┼─────┼────┤年度訴字│ │ │7 │毒品│有期徒刑捌│98年5月 │臺灣雲林地│98年8月 │臺灣雲林地│98年9月 │第638號 │ │ │ │危害│月。 │26日 │方法院98年│27日 │方法院98年│17日 │判決定應│ │ │ │防制│ │ │度訴字第63│ │度訴字第63│ │執行有期│ │ │ │條例│ │ │8號 │ │8號 │ │徒刑1年4│ │ │ │ │ │ │ │ │ │ │月。 │ │ ├──┼──┼─────┼────┼─────┼────┼─────┼────┼────┼────┤ │8 │竊盜│有期徒刑柒│97年8月 │本院106年 │106年12 │本院106年 │107年1月│無。 │無。 │ │ │ │月。 │19日 │度審易字第│月27日 │度審易字第│23日 │ │ │ │ │ │ │ │1298號 │ │1298號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