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4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768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徐右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易字第768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蔡志成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6656號),復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移轉管轄(該院108年度審易字第10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蔡志成與告訴人劉信宏均係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受戒治人,於民國107年11月29日下午2時許,被告與告訴人在前揭戒治所內運動場運動時,雙方因言語不合,詎被告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將羽毛球拍折斷後,持該羽毛球拍握柄部分,以該握柄前端折斷後尖銳部分朝告訴人正面刺下,致告訴人受有右鎖骨下5×2公分血腫塊及約1公分傷口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修正前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涉犯修正前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則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足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右家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史萱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768號於民國 108 年 09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