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附民字第34號
- 原告
- 行政院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南部分署
- 法定代理人
- 滕永俊
- 訴訟代理人
- 曾豐洲
- 訴訟代理人
- 王兆甫
- 被告
- 吳宗益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8年度審附民字第34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