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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65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徐右家徐右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8年度審訴字第656號

公訴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柯惠文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李佩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毒偵字第1278號),嗣因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復經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認為適當裁定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審查第一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程珮涵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柯惠文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柯惠文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92年3月3日執行完畢釋放。又於前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5年內之95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5年度簡字第505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詎其猶不知悔改,明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之第

一、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竟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8年3月31日23時許,在高雄市○○區○○街00號4樓之1住處,以玻璃球燒烤吸食煙霧方式,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起訴書原記載於不同時間及地點分別施用第一、二級毒品各1次,業據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如上)。嗣因其另案遭通緝,為警於108年4月2日13時55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7-11超商前逮捕,自柯惠文身上扣得毒品殘渣袋3包,並採其尿液送驗,檢驗結果呈嗎啡、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7條第1項。

四、附記事項:

㈠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簡字第4863號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107年2月26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出監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見院卷第23-24頁),是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論以累犯。

㈡扣案之夾鏈袋3個及手機1支,雖係被告所有,然被告供承均與本案無關,該夾鏈袋未裝有毒品等語(見審訴卷第51、53頁),卷內亦無任何證據足認該等物品與本案施用毒品犯行具有任何關連,又非違禁物,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不得上訴。六、如有前述得上訴情形而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即以本宣示判決筆錄代之)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上訴。但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4 款、第6 款、第7 款所定情形,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 項之規定者,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法 官 徐右家

    書記官 史萱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史萱萱

法 官 徐右家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史萱萱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656號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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