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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506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劉熙聖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506號

聲請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何旺盛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3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何旺盛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旺盛因毒品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附表所列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本案受刑人所犯之罪,俱屬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是衡酌受刑人整體犯行之應罰適當性等情狀,認應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劉熙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顏宗貝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罪  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備註  │
│號│      │          │          ├─────┬─────┼─────┬─────┤        │
│  │      │          │          │法院、案號│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確定日期  │        │
├─┼───┼─────┼─────┼─────┼─────┼─────┼─────┼────┤
│1 │毒品危│有期徒刑11│106.10.18 │橋頭地院  │107.03.15 │橋頭地院  │107.04.10 │        │
│  │害防制│月        │          │107年度審 │          │107年度審 │          │        │
│  │條例  │          │          │訴字第86號│          │訴字第86號│          │        │
├─┼───┼─────┼─────┼─────┼─────┼─────┼─────┤        │
│2 │毒品危│有期徒刑3 │106.10.19 │橋頭地院  │108.01.08 │橋頭地院  │108.02.12 │        │
│  │害防制│年8月     │          │107年度訴 │          │107年度訴 │          │        │
│  │條例  │          │          │字第187號 │          │字第187號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506號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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