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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8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06 日

法官葉育宏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83號

聲請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文成

上列受刑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2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文成所犯如附表所示之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文成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有二以上裁判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同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附表所示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各1份在卷可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考量受刑人所犯二罪均係施用第二級毒品,且犯罪時間接近等諸般情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此外,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業於108年9月1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惟依前揭說明,仍應先定其應執行刑,再於執行時扣除已執行之部分,不致於影響受刑人權益,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葉育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榮志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罪名  │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備    │
│號│      │            │年、月、日├─────┬─────┼─────┬─────┤      │
│  │      │            │)        │法院、案號│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確定日期  │註    │
├─┼───┼──────┼─────┼─────┼─────┼─────┼─────┼───┤
│1 │施用第│有期徒刑參月│107.12.04 │臺灣高雄地│108.04.23 │同左      │108.05.14 │108年9│
│  │二級毒│,如易科罰金│          │方法院108 │          │          │          │月1日 │
│  │品    │,以新臺幣壹│          │年度簡字第│          │          │          │徒刑執│
│  │      │仟元折算壹日│          │457號     │          │          │          │行完畢│
│  │      │            │          │          │          │          │          │出監  │
├─┼───┼──────┼─────┼─────┼─────┼─────┼─────┼───┤
│2 │施用第│有期徒刑伍月│108.01.11 │臺灣橋頭地│108.08.07 │同左      │108.09.03 │      │
│  │二級毒│,如易科罰金│          │方法院108 │          │          │          │      │
│  │品    │,以新臺幣壹│          │年度簡字第│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1238號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83號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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