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44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760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柯盛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760號

聲請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鐘正師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執聲字第5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鐘正師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鐘正師因犯竊盜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鐘正師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附表所載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再者,受刑人本案所犯有不得易科罰金及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規定,不得定應執行刑,然受刑人已具狀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規定,請求檢察官聲請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聲請書附卷為憑。又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所示之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判決確定日前(即民國108 年7月23日)所犯,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本院考量被告所為犯行,犯罪罪名、行為時間及犯罪手法等情,爰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款、第2 項、第51條第5 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柯盛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李憶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罪  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備註    │
│號│      │              │年、月、日├─────┬─────┼─────┬─────┤        │
│  │      │              │)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
├─┼───┼───────┼─────┼─────┼─────┼─────┼─────┼────┤
│  │竊盜  │有期徒刑7月、8│108年2月20│本院108年 │108年6月24│同左      │108年7月23│曾定應執│
│1 │      │月(4罪)、9月│日至同年月│度易字第11│日        │          │日        │行有期徒│
│  │      │(3罪)       │25日      │5號       │          │          │          │刑2年10 │
│  │      │              │          │          │          │          │          │月。    │
├─┼───┼───────┼─────┼─────┼─────┼─────┼─────┼────┤
│  │毒品危│有期徒刑4月, │108年2月24│本院108年 │108年8月20│同左      │108年9月10│        │
│2 │害防制│如易科罰金,以│日        │度簡字第12│日        │          │日        │        │
│  │條例  │新臺幣壹仟元折│          │07號      │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3 │竊盜  │有期徒刑7月、8│108年2月18│本院108年 │109年1月16│同左      │109年2月26│曾定應執│
│  │      │月。          │日、同年月│度審易字第│日        │          │日        │行有期徒│
│  │      │              │20日      │1137號    │          │          │          │刑1年。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760號於民國 109 年 06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