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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995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黃志皓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995號

聲請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建州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7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建州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建州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 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 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為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92年度台非字第187 號判決意旨參照)。末按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拘束。亦即,上述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同理,若併罰之數罪先前已有定應執行之刑,卻因被告另犯他罪之確定判決,致須再重定數應執行刑時,亦應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最高法院108年度台非字第20 號判決參照)。

三、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刑事判決各1 份在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惟揆諸前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若併罰之數罪先前已有定應執行之刑,本於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本院不得量處超過原本已定之執行刑加上餘罪宣告刑之刑度,亦即受刑人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已經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79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 月,復因附表編號4之罪而再聲請定應執行刑,是本院不得量處超過1年6月(1年1月加上附表編號4之有期徒刑5月),合先敘明。審酌被告所犯數罪,罪質相同,皆是輸入含有尼古丁之禁藥而犯藥事法,犯罪手段、侵害法益皆相同,本院考量犯罪時間皆是在104年末至105年中間,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本應給予較大之酌減,惟前裁定已大幅酌減,為避免罪責不相當,綜合審酌後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志皓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小玲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       藥事法       │        藥事法        │         藥事法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伍月    │    ①有期徒刑肆月    │    ①有期徒刑肆月    │
│          │                    │                      │                      │
│          │                    │    ②有期徒刑肆月    │    ②有期徒刑肆月    │
│          │                    │                      │                      │
│          │                    │                      │    ③有期徒刑肆月    │
│          │                    │                      │                      │
│          │                    │                      │    ④有期徒刑肆月    │
├─────┼──────────┼───────────┼───────────┤
│犯罪日期  │    104年12月07日   │    ①104年11月10日   │    ①105年05月24日   │
│          │                    │                      │                      │
│          │                    │    ②105年04月29日   │    ②105年05月25日   │
│          │                    │                      │                      │
│          │                    │                      │    ③105年05月25日   │
│          │                    │                      │                      │
│          │                    │                      │    ④105年05月25日   │
├─────┼──────────┼───────────┼───────────┤
│ 偵查機關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 │
│ 年度案號 │106年度偵字第19691號│年度偵字第7914號等    │年度偵字第16572號     │
├─┬───┼──────────┼───────────┼───────────┤
│  │法 院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最├───┼──────────┼───────────┼───────────┤
│後│案 號 │106年度簡字第4418號 │  107年度訴字第169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538號 │
│事├───┼──────────┼───────────┼───────────┤
│實│判 決 │    107年05月16日   │     107年08月30日    │     108年12月18日    │
│審│日 期 │                    │                      │                      │
├─┼───┼──────────┼───────────┼───────────┤
│  │法 院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確├───┼──────────┼───────────┼───────────┤
│定│案 號 │106年度簡字第4418號 │  107年度訴字第169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538號 │
│判├───┼──────────┼───────────┼───────────┤
│決│判決確│    107年06月21日   │     107年12月25日    │     109年01月06日    │
│  │定日期│                    │                      │                      │
├─┴───┼──────────┴───────────┴───────────┤
│  備  註  │                 編號1~3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
│編      號│         4          │
├─────┼──────────┤
│罪      名│       藥事法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伍月    │
├─────┼──────────┤
│ 犯罪日期 │    105年05月13日   │
├─────┼──────────┤
│ 偵查機關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  │
│ 年度案號 │108年度偵字第10189號│
├─┬───┼──────────┤
│  │法  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最├───┼──────────┤
│後│案  號│109年度簡上字第27號 │
│事├───┼──────────┤
│實│判 決 │    109年05月13日   │
│審│日 期 │                    │
├─┼───┼──────────┤
│  │法  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確├───┼──────────┤
│定│案  號│109年度簡上字第27號 │
│判├───┼──────────┤
│決│判決確│   109年05月13日    │
│  │定日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995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