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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60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張瑾雯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1602號

聲請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志強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76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黃志強持有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物,均沒收銷毀。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2 行「證人黃志強」更正為「證人黃進宏」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明定之第二級毒品。是核被告黃志強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二)又被告前因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385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5 月確定;②詐欺案件,經高雄地院以99年度審簡字第62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上開①②案件,經高雄地院以99年度審聲字第187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 月確定(下稱甲案)。復因③施用毒品案件,經高雄地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1037、136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2 罪)、5 月(2 罪),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1500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④施用毒品案件,經高雄地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390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6 月確定;⑤販賣毒品案件,經高雄地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36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10月確定。上開③至⑤案件,經高雄地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485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年2 月確定(下稱乙案)。甲、乙案接續執行,於105 年10月14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併付保護管束,於107 年8 月21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被告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衡以其構成累犯之前案亦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竟未能悔改,縱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亦無罪刑不相當之情,與司法院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無違,爰依法加重其刑。聲請意旨漏未論及累犯,應予補充。

三、爰審酌被告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所為助長毒品流通,極易滋生其他犯罪,非但影響社會治安,亦危害國人身心健康,顯屬非是;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尚有悔悟之意,並參以其為高職肄業業之智識程度、持有第二級毒品之數量、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 包,經送驗後,確均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醫學部毒物室109 年11月30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3 份附卷可查(見警卷第79至83頁),即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又盛裝前開第二級毒品之包裝袋3 個,因沾附有該盛裝之毒品而難以完全析離,自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併俱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因鑑驗用罄之甲基安非他命部分,既已滅失,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楷中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瑾雯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瑞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
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扣押物名稱    │數量│鑑定結果          │純質淨重    │
├──┼───────┼──┼─────────┼──────┤
│ 1  │第二級毒品甲基│1包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檢驗前總淨重│
│    │安非他命      │    │他命陽性反應(詳參│0.1公克,檢 │
│    │              │    │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驗後總淨重0.│
│    │              │    │和紀念醫院檢驗醫學│096公克     │
│    │              │    │部毒物室濫用藥物檢│            │
│    │              │    │驗報告/報告編號: │            │
│    │              │    │S00000-000)。    │            │
├──┼───────┼──┼─────────┼──────┤
│ 2  │第二級毒品甲基│1包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檢驗前總淨重│
│    │安非他命      │    │他命陽性反應(詳參│0.245公克, │
│    │              │    │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檢驗後總淨重│
│    │              │    │和紀念醫院檢驗醫學│0.241公克   │
│    │              │    │部毒物室濫用藥物檢│            │
│    │              │    │驗報告/報告編號: │            │
│    │              │    │S00000-000)。    │            │
├──┼───────┼──┼─────────┼──────┤
│ 3  │第二級毒品甲基│1包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檢驗前總淨重│
│    │安非他命      │    │他命陽性反應(詳參│0.519公克, │
│    │              │    │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檢驗後總淨重│
│    │              │    │和紀念醫院檢驗醫學│0.515公克   │
│    │              │    │部毒物室濫用藥物檢│            │
│    │              │    │驗報告/報告編號: │            │
│    │              │    │S00000-000)。    │            │
└──┴───────┴──┴─────────┴──────┘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7674號
    被      告  黃志強  男  4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街00巷00號8樓
                          之1
                        居高雄市○○區○○街0巷0號6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
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志強知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
    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9年10月21日23時25分許前之某時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購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
    包,自斯時起非法持有該等第二級毒品。嗣經員警於109年
    10月21日23時25分許,前往黃進宏位於高雄市○○區○○○
    路000巷00弄0號住處逮捕黃志強(另涉槍砲及殺人未遂案)
    ,並經黃進宏同意,在屋內執行搜索,並扣得上開黃志強所
    持有之第二級毒品共計3包,因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志強於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核
    與證人黃志強於警詢中之證述相符,復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
    目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110年8月21日高市警仁
    分偵字第11072270800號函文暨職務報告、現場照片黏貼紀
    錄表各1份在卷及上開扣案之毒品3包可佐。又上開扣案之毒
    品3包,經警方送請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鑑驗結
    果,檢出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成分乙情,有高雄醫學大學
    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醫學部毒物室濫用藥物檢驗報告3份
    存卷可憑,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堪
    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
    二級毒品罪嫌。另扣案之毒品3包,因含有附表所示之第二
    級毒品成分,係違禁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
    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檢  察  官  黃  楷  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602號於民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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