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267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1267號
- 公訴人
-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淑蓮
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
字第6566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
案號:110年度審訴字第266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裁定由
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黃淑蓮幫助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黃淑蓮明知自己未參與蓮輿興業有限公司(下稱蓮輿公司,址設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1樓)之實際營運,且依其智識程度及社會經驗,對於他人使用其名義為公司登記負責人,可能幫助他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他人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並幫助該公司及其他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一事有所預見,竟仍基於縱使如此,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幫助逃漏稅捐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4年4月15日至104年10月5日間,受沈桂蘭之託掛名擔任蓮輿公司之登記負責人。沈桂蘭(所涉犯行,由檢察官另行偵辦)則為實際負責蓮輿公司業務並處理會計之人,為從事業務之人,填製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以申報營業稅為其附隨業務,其明知蓮輿公司未實際自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營業人進貨,亦未銷貨於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營業人,竟基於為蓮輿公司並幫助其他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與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取得如附表一所示各營業人所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充作蓮輿公司之進項憑證,並將此不實事項填載於其業務上製作之蓮輿公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再持以向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申報各期營業稅而行使之,以此方式使蓮輿公司逃漏營業稅額共計新臺幣(下同)219,752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核課稅捐之正確性及公平性;復以蓮輿公司名義開立如附表二所示不實統一發票,交由如附表二所示各營業人充作進項憑證,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此方式幫助附表二所示各營業人逃漏營業稅額共計232,126元。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黃淑蓮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沈清文、黃荷婷、劉鴻裕、童慧珊、詹儒琛、韓文彬、林麗雅、許竣翔、宋建旺等人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7年11月20日刑事案件告發書、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6831、7040號起訴書、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8年6月25日刑事案件告發書、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00000號起訴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資料、營業人設立登記查簽表、新開業營業人訪問卡、營業人設立登記申請書、高雄市政府設立登記核准函、蓮輿公司章程、房屋租賃契約書、委託書、蓮輿公司104年4月至104年10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聲搜字第517號搜索票、彰化縣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等件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被告行為後,刑法第215條雖於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7日施行,然僅涉及將罰金刑之法條文字修正,使其具一貫性,無涉實質規範內容變更,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逕行適用現行法之規定,先予敘明。
(二)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條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又稅捐稽徵法第43條之「幫助犯第41條之罪」,為特別刑法明定以幫助犯罪為構成要件之犯罪類型,亦為稅捐稽徵法之特別規定,屬於一獨立之犯罪型態,性質上仍係實施犯罪之正犯,與刑法上幫助犯之具絕對從屬性者不同,不必有「正犯」之存在亦能成立犯罪。另刑法第215條所謂業務上作成之文書,係指從事業務之人,本於業務上所作成之文書者;而營業人應以每2月為1期,製作「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係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之法定申報義務,而此申報行為既與公司之營業有密切關連,為公司反覆所為之社會行為,其雖非公司經營之主要業務,惟仍不失為附屬於該公司主要營業事項之附隨業務,「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即屬業務上作成之文書,是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填載在此申報書而持以向稅捐機關行使,即應成立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三)查被告提供名義予同案被告沈桂蘭向主管機關登記為蓮輿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並無證據顯示其有何實際參與蓮輿公司營運、填製並行使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以蓮輿公司名義虛開統一發票之行為,或對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數量、金額、開立之對象等相關事項有決定權,難認被告已從事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被告所為應僅屬對同案被告沈桂蘭之犯罪提供助力,為幫助犯。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16條、第215條之幫助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附表一部分)、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幫助填載不實會計憑證罪(附表二部分)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附表一、二部分)。被告以一提供身分掛名擔任登記負責人之行為,基於概括同一之犯意,幫助同案被告沈桂蘭犯前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幫助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又被告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四)爰審酌被告以出借名義擔任蓮輿公司登記負責人之方式,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行,使會計事項發生不實結果,破壞商業會計憑證之公共信用,復造成國家稅賦短收,影響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賦管理及核課稅捐之正確性及公平性。惟念被告犯後已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僅係以出借名義之方式幫助他人犯罪,並無證據顯示其有實際參與蓮輿公司營運、填製並行使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或虛開統一發票之行為,對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數量、金額、開立之對象等相關事項亦無決定權,復查無其有從中獲取不法利益之事證;兼衡被告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及造成國家稅收損失程度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被告行為後,刑法及刑法施行法關於沒收之部分條文,業於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 年7 月1 日起施行。刑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故本案犯罪所得之沒收,應適用現行刑法相關規定。經查,依卷附證據,尚無法認定被告因提供名義擔任蓮輿公司登記負責人而取得任何對價,難認被告有何犯罪所得,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婷潔提起公訴。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處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 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5,000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 條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附表一:蓮輿公司取得不實統一發票明細┌─┬─────┬────┬─────┬──────┬─────┐│編│營業人名稱│開立年月│發票字軌 │銷售額 │稅額 ││號│ │(民國)│ │(新臺幣) │ │├─┼─────┼────┼─────┼──────┼─────┤│1 │真安實業有│104年4月│PG00000000│106,500元 │5,325元 ││ │限公司 ├────┼─────┼──────┼─────┤│ │ │104年4月│PG00000000│95,850元 │4,793元 │├─┼─────┼────┼─────┼──────┼─────┤│2 │三井企業有│104年5月│QA00000000│163,760元 │8,188元 ││ │限公司 ├────┼─────┼──────┼─────┤│ │ │104年5月│QA00000000│156,640元 │7,832元 ││ │ ├────┼─────┼──────┼─────┤│ │ │104年5月│QA00000000│149,520元 │7,476元 ││ │ ├────┼─────┼──────┼─────┤│ │ │104年5月│QA00000000│160,200元 │8,010元 ││ │ ├────┼─────┼──────┼─────┤│ │ │104年6月│QA00000000│149,520元 │7,476元 ││ │ ├────┼─────┼──────┼─────┤│ │ │104年6月│QA00000000│160,200元 │8,010元 ││ │ ├────┼─────┼──────┼─────┤│ │ │104年6月│QA00000000│142,400元 │7,120元 ││ │ ├────┼─────┼──────┼─────┤│ │ │104年6月│QA00000000│135,280元 │6,764元 │├─┼─────┼────┼─────┼──────┼─────┤│3 │三井企業有│104年7月│QU00000000│172,500元 │8,625元 ││ │限公司 ├────┼─────┼──────┼─────┤│ │ │104年7月│QU00000000│193,200元 │9,660元 ││ │ ├────┼─────┼──────┼─────┤│ │ │104年7月│QU00000000│165,600元 │8,280元 ││ │ ├────┼─────┼──────┼─────┤│ │ │104年7月│QU00000000│179,400元 │8,970元 ││ │ ├────┼─────┼──────┼─────┤│ │ │104年8月│QU00000000│142,800元 │7,140元 ││ │ ├────┼─────┼──────┼─────┤│ │ │104年8月│QU00000000│136,000元 │6,800元 ││ │ ├────┼─────┼──────┼─────┤│ │ │104年8月│QU00000000│149,600元 │7,480元 ││ │ ├────┼─────┼──────┼─────┤│ │ │104年8月│QU00000000│119,000元 │5,950元 ││ │ ├────┼─────┼──────┼─────┤│ │ │104年8月│QU00000000│156,400元 │7,820元 │├─┼─────┼────┼─────┼──────┼─────┤│4 │三井企業有│104年9月│RN00000000│171,000元 │8,550元 ││ │限公司 ├────┼─────┼──────┼─────┤│ │ │104年9月│RN00000000│198,360元 │9,918元 ││ │ ├────┼─────┼──────┼─────┤│ │ │104年9月│RN00000000│188,100元 │9,405元 ││ │ ├────┼─────┼──────┼─────┤│ │ │104年9月│RN00000000│191,520元 │9,576元 ││ │ ├────┼─────┼──────┼─────┤│ │ │104年9月│RN00000000│212,040元 │10,602元 ││ ├─────┼────┼─────┼──────┼─────┤│ │桂蘭國際科│104年9月│RN00000000│279,000元 │13,950元 ││ │技有限公司├────┼─────┼──────┼─────┤│ │ │104年9月│RN00000000│320,640元 │16,032元 │├─┴─────┴────┴─────┼──────┼─────┤│合計 │4,395,030元 │219,752元 │└──────────────────┴──────┴─────┘附表二:蓮輿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編│營業人名稱│開立年月│發票字軌 │銷售額 │稅額 ││號│ │(民國)│ │(新臺幣) │ │├─┼─────┼────┼─────┼──────┼─────┤│1 │豐立環保企│104年4月│PG00000000│110,000元 │5,500元 ││ │業社 ├────┼─────┼──────┼─────┤│ │ │104年4月│PG00000000│110,000元 │5,500元 │├─┼─────┼────┼─────┼──────┼─────┤│2 │豐立環保企│104年5月│QA00000000│142,000元 │7,100元 ││ │業社 ├────┼─────┼──────┼─────┤│ │ │104年5月│QA00000000│113,600元 │5,680元 ││ │ ├────┼─────┼──────┼─────┤│ │ │104年6月│QA00000000│149,100元 │7,455元 ││ ├─────┼────┼─────┼──────┼─────┤│ │致沅貿易股│104年5月│QA00000000│150,000元 │7,500元 ││ │份有限公司├────┼─────┼──────┼─────┤│ │ │104年5月│QA00000000│153,000元 │7,650元 ││ │ ├────┼─────┼──────┼─────┤│ │ │104年5月│QA00000000│104,000元 │5,200元 ││ │ ├────┼─────┼──────┼─────┤│ │ │104年6月│QA00000000│168,000元 │8,400元 ││ │ ├────┼─────┼──────┼─────┤│ │ │104年6月│QA00000000│171,000元 │8,550元 ││ │ ├────┼─────┼──────┼─────┤│ │ │104年6月│QA00000000│98,000元 │4,900元 │├─┼─────┼────┼─────┼──────┼─────┤│3 │致沅貿易股│104年7月│QU00000000│98,000元 │4,900元 ││ │份有限公司├────┼─────┼──────┼─────┤│ │ │104年7月│QU00000000│100,000元 │5,000元 ││ │ ├────┼─────┼──────┼─────┤│ │ │104年7月│QU00000000│105,000元 │5,250元 ││ │ ├────┼─────┼──────┼─────┤│ │ │104年7月│QU00000000│99,000元 │4,950元 ││ │ ├────┼─────┼──────┼─────┤│ │ │104年8月│QU00000000│110,000元 │5,500元 ││ │ ├────┼─────┼──────┼─────┤│ │ │104年8月│QU00000000│108,000元 │5,400元 ││ │ ├────┼─────┼──────┼─────┤│ │ │104年8月│QU00000000│115,000元 │5,750元 ││ │ ├────┼─────┼──────┼─────┤│ │ │104年8月│QU00000000│121,000元 │6,050元 ││ ├─────┼────┼─────┼──────┼─────┤│ │真安實業有│104年7月│QU00000000│191,400元 │9,570元 ││ │限公司 ├────┼─────┼──────┼─────┤│ │ │104年7月│QU00000000│180,960元 │9,048元 ││ │ ├────┼─────┼──────┼─────┤│ │ │104年8月│QU00000000│167,040元 │8,352元 ││ │ ├────┼─────┼──────┼─────┤│ │ │104年8月│QU00000000│208,800元 │10,440元 │├─┼─────┼────┼─────┼──────┼─────┤│4 │真安實業有│104年9月│RN00000000│168,000元 │8,400元 ││ │限公司 ├────┼─────┼──────┼─────┤│ │ │104年9月│RN00000000│208,320元 │10,416元 ││ │ ├────┼─────┼──────┼─────┤│ │ │104年9月│RN00000000│194,880元 │9,744元 ││ │ ├────┼─────┼──────┼─────┤│ │ │104年9月│RN00000000│218,400元 │10,920元 ││ │ ├────┼─────┼──────┼─────┤│ │ │104年9月│RN00000000│174,720元 │8,736元 ││ ├─────┼────┼─────┼──────┼─────┤│ │豐立環保企│104年9月│RN00000000│19,500元 │975元 ││ │業社 ├────┼─────┼──────┼─────┤│ │ │104年9月│RN00000000│20,800元 │1,040元 ││ ├─────┼────┼─────┼──────┼─────┤│ │旺誠興業有│104年9月│RN00000000│105,000元 │5,250元 ││ │限公司 ├────┼─────┼──────┼─────┤│ │ │104年9月│RN00000000│100,000元 │5,000元 ││ │ ├────┼─────┼──────┼─────┤│ │ │104年9月│RN00000000│50,000元 │2,500元 ││ │ ├────┼─────┼──────┼─────┤│ │ │104年9月│RN00000000│250,000元 │12,500元 ││ │ ├────┼─────┼──────┼─────┤│ │ │104年9月│RN00000000│60,000元 │3,000元 │├─┴─────┴────┴─────┼──────┼─────┤│合計 │4,642,520元 │232,126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