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278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278號
- 聲請人
-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朱有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10年度執聲字第9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朱有福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有福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後,刑法第50條規定,業於民國102年1月25日修正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比較修正前、後規定,新法賦予受刑人選擇請求定應執行刑之權利,舊法則剝奪受刑人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新法自屬較有利於受刑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本案應適用新法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之範圍,合先敘明。
四、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確定,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情,有受刑人聲請書、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斟酌受刑人犯罪之情節及行為次數,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部分附表所示之罪,雖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但得易科罰金之罪,如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時,不許其易科罰金,原可易科罰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如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6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 │易科罰金,以新臺│ │ │幣1000元折算1日 │ │幣1000元折算1日 │ ├─────┼────────┼────────┼────────┤ │ 犯罪日期 │99年9月19日 │99年9月20日 │100年2月10日 │ ├─────┼────────┼────────┼────────┤ │ 偵查機關 │高雄地檢99年度偵│高雄地檢99年度偵│高雄地檢100年度 │ │ 年度案號 │字第31350號等 │字第31350號等 │少連偵字第65號 │ ├─┬───┼────────┼────────┼────────┤ │ │法 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最├───┼────────┼────────┼────────┤ │後│案 號│100年度審易緝字 │100年度審易緝字 │100年度審易字第 │ │事│ │第50號 │第50號 │1726號 │ │實├───┼────────┼────────┼────────┤ │審│判 決│100年6月9日 │100年6月9日 │100年6月9日 │ │ │日 期│ │ │ │ ├─┼───┼────────┼────────┼────────┤ │ │法 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確├───┼────────┼────────┼────────┤ │定│案 號│100年度審易緝字 │100年度審易緝字 │100年度審易字第 │ │判│ │第50號 │第50號 │1726號 │ │決├───┼────────┼────────┼────────┤ │ │判決確│100年6月27日 │100年6月27日 │100年8月15日 │ │ │定日期│ │ │ │ ├─┴───┼────────┴────────┴────────┤ │ 備 註 │編號1至7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 │ └─────┴──────────────────────────┘ ┌─────┬────────┬────────┬────────┐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 竊盜 │ 竊盜 │ 詐欺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2月,如 │有期徒刑3月,如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 │ │ │幣1000元折算1日 │幣1000元折算1日 │ ├─────┼────────┼────────┼────────┤ │ 犯罪日期 │100年2月10日 │100年5月13日 │100年2月10日 │ ├─────┼────────┼────────┼────────┤ │ 偵查機關 │高雄地檢100年度 │高雄地檢100年度 │高雄地檢100年度 │ │ 年度案號 │少連偵字第65號 │速偵字第174號 │少連偵字第168號 │ ├─┬───┼────────┼────────┼────────┤ │ │法 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最├───┼────────┼────────┼────────┤ │後│案 號│100年度審易字第 │100年度簡字第 │100年度審易字第 │ │事│ │1726號 │3527號 │3171號 │ │實├───┼────────┼────────┼────────┤ │審│判 決│100年6月9日 │100年6月29日 │100年11月17日 │ │ │日 期│ │ │ │ ├─┼───┼────────┼────────┼────────┤ │ │法 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確├───┼────────┼────────┼────────┤ │定│案 號│100年度審易字第 │100年度簡字第 │100年度審易字第 │ │判│ │1726號 │3527號 │3171號 │ │決├───┼────────┼────────┼────────┤ │ │判決確│100年8月15日 │100年7月25日 │100年12月20日 │ │ │定日期│ │ │ │ ├─┴───┼────────┴────────┴────────┤ │ 備 註 │編號1至7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 │ └─────┴──────────────────────────┘ ┌─────┬────────┬────────┬────────┐ │編 號│ 7 │ 8 │ 9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 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如 │有期徒刑3月,如 │有期徒刑3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 │ │幣1000元折算1日 │幣1000元折算1日 │幣1000元折算1日 │ ├─────┼────────┼────────┼────────┤ │ 犯罪日期 │100年4月23日、24│100年3月21日 │100年4月10日 │ │ │日某時許 │ │ │ ├─────┼────────┼────────┼────────┤ │ 偵查機關 │高雄地檢100年度 │高雄地檢110年度 │高雄地檢110年度 │ │ 年度案號 │毒偵字第5025號 │偵字第2351號 │偵字第3885號 │ ├─┬───┼────────┼────────┼────────┤ │ │法 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最├───┼────────┼────────┼────────┤ │後│案 號│100年度簡字第 │110年度簡字第896│110年度簡字第 │ │事│ │5807號 │號 │1217號 │ │實├───┼────────┼────────┼────────┤ │審│判 決│100年11月22日 │110年3月31日 │110年5月6日 │ │ │日 期│ │ │ │ ├─┼───┼────────┼────────┼────────┤ │ │法 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確├───┼────────┼────────┼────────┤ │定│案 號│100年度簡字第 │110年度簡字第896│110年度簡字第 │ │判│ │5807號 │號 │1217號 │ │決├───┼────────┼────────┼────────┤ │ │判決確│100年12月13日 │110年5月12日( │110年6月9日 │ │ │定日期│ │聲請書誤載為110 │ │ │ │ │ │年5月21日) │ │ ├─┴───┼────────┼────────┼────────┤ │ 備 註 │編號1至7應執行有│ │ │ │ │期徒刑2年3月。 │ │ │ └─────┴────────┴────────┴────────┘ ┌─────┬────────┬────────┬────────┐ │編 號│ 10 │ │ │ ├─────┼────────┼────────┼────────┤ │罪 名│ 竊盜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2月,如 │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幣1000元折算1日 │ │ │ ├─────┼────────┼────────┼────────┤ │ 犯罪日期 │100年5月18日 │ │ │ ├─────┼────────┼────────┼────────┤ │ 偵查機關 │橋頭地檢110年度 │ │ │ │ 年度案號 │偵字第2855號 │ │ │ ├─┬───┼────────┼────────┼────────┤ │ │法 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 │最├───┼────────┼────────┼────────┤ │後│案 號│110年度簡字第656│ │ │ │事│ │號 │ │ │ │實├───┼────────┼────────┼────────┤ │審│判 決│110年8月31日 │ │ │ │ │日 期│ │ │ │ ├─┼───┼────────┼────────┼────────┤ │ │法 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 │確├───┼────────┼────────┼────────┤ │定│案 號│110年度簡字第656│ │ │ │判│ │號 │ │ │ │決├───┼────────┼────────┼────────┤ │ │判決確│110年9月29日 │ │ │ │ │定日期│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