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撤緩字第75號
- 聲請人
-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謝志生 民國00年0月00日生(已歿)
上列受刑人因檢察官聲請撤銷緩刑(111年度執聲字第7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志生前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緝字第4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緩刑3年,並應向指定團體提供60小時勞務及接受法治教育2場次確定在案,且檢察官指定應於111年8月21日履行完成上述負擔,惟受刑人未於期限內履行而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有同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情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聲請撤銷緩刑宣告等語。
二、刑事訴訟係對特定被告之特定犯罪事實所進行之程序,又裁判除關於保安處分者外,於確定後執行之,刑事訴訟法第456條第1項前段固有明文,但有關刑之執行亦為刑事訴訟程序一環,僅被告於判決確定後改以受刑人地位而為刑事執行程序對象,倘受刑人於執行期間死亡,主體已失其存在,自無從繼續執行原裁判所定刑罰內容。查受刑人前經法院判決有罪後、於刑事執行程序中(111年10月24日)死亡,此有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不論其是否符合撤銷緩刑要件,受刑人既因死亡而無從再予執行刑罰,刑事執行程序對象即失所存在,故本件聲請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