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8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942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馮君傑

上訴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朱瑞豐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5月20日111年度簡字第942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起訴案號:110年度偵字第10095號、第1328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2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及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故上訴人若逾20日之上訴期間而提起上訴,其上訴權已經喪失,原審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0日以111年度簡字第942號判決判處罪刑後,已於同年6月1日將判決正本送達公訴檢察官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提起本件上訴之偵查檢察官雖主張其於111年6月15日始收受本件判決正本,惟基於檢察一體之原則,自應以最初收受判決正本之檢察官為基準,開始計算上訴不變期間(最高法院25年上字第1395號判例、96年台上字第2963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本件上訴期間應自111年6月1日之翌日即111年6月2日起算,至111年6月21日即已屆滿,惟上訴人遲至111年6月24日始向本院提出上訴,此有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6月23日橋檢和地(言)111上111字第1119025642號函(含上訴書)上所蓋本院收發室收件印戳為憑,是上訴人之上訴顯已逾期,揆諸前開說明,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裁定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馮君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怡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942號於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