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021號
- 聲請人
-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李恒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6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恒佑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恒佑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惟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83年度台抗字第502 號、93年度台非字第192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受刑人前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而本院為附表所示各罪之最終事實審之法院等情,有上開各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是如附表所示各罪乃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揆諸上開規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
(二)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至15所示之罪,前固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22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10月確定;如附表編號16至18所示之罪,前固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760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有上開判決各1份在卷可佐,然既有附表所示之罪應定執行刑,前揭所定之刑即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其刑。而本件既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總和(即有期徒刑20年),亦應受內部界限拘束(即有期徒刑7年6月)。
(三)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定有明文。乃因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序,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338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是以,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並非僅在評價受刑人各別犯行之應罰性,而需要就受刑人所犯之各罪綜合評價,以觀察受刑人之整體犯罪歷程,以及其經由上開犯罪歷程所顯現之人格惡性,以為審認。此外,執行刑之意義,在於調和因法律罪數認定上所形成之多數宣告刑予受刑人之行為惡性間之落差,同時也寓有使刑罰之執行既可收矯正受刑人之效力,又不致使受刑人承受過多之痛苦,而阻礙其復歸社會、發展社會生活之可能。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19罪,均為其參與同一詐欺集團,擔任領款車手所涉犯之詐欺罪行,其犯罪類型、侵害法益均相同,且受刑人之歷次犯行,均係於110年1月2日至同月13日間所為,犯罪時間極為接近,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甚高,兼衡受刑人之上開行為,雖導致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之金流因而遭遮斷、隱匿,然受刑人本人並非實際取得上開詐騙款項之人,違反法規範之嚴重性尚非至為嚴重,併考量受刑人之長女甫於111年6月25日出生,現由受刑人之妻子陳佑凌獨力扶養,此有刑事陳述意見狀及所附之戶口名簿一紙在卷可參,若受刑人於女兒之成長過程中全然缺席,對其父女關係之維護將有顯著不利之影響,且亦可能影響其女之身心健全發展,為使受刑人得以順利復歸社會及家庭,並兼顧罪責相當、比例原則及公平原則等目的,於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範圍內,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 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1月 110年1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審金訴字第197號 110年10月13日 同左 110年11月17日 2 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1月 110年1月13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審訴字第489 號 110年11月25日 同左 111年3月 24日 3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2月 110年1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7 號 111年6月 2日 同左 111年7月13日 編號3至15所示之罪,曾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 4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1月 110年1月4日 5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1月 110年1月4日 6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1月 110年1月4日 7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1月 110年1月4日 8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1月 110年1月6日 9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1月 110年1月6日 10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1月 110年1月6日 11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1月 110年1月6日 12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 有期徒刑7月 110年1月6日 13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 有期徒刑7月 110年1月6日 14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1月 110年1月4日 15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2月 110年1月4日 16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2月 110年1月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760 號 111年5月 2日 同左 111年5月 31日 編號16至18所示之罪,曾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 17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1月 110年1月2日 18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3月 110年1月9日 19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1月 110年1月4日 本院110年度審金訴字第86號 111年6月30日 同左 111年7月 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