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0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74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黃逸寧

聲請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蔡明竹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8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明竹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明竹因竊盜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等情,有上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是如附表所示2罪乃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揆諸上開規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2罪之犯罪類型、侵害法益相同,犯罪手法類似,犯罪所得不高,犯罪時間間隔約3月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逸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葉玉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罪  名 宣告刑 犯罪時間(民國)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  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竊盜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9年12月24日11時許 本院110年度簡字第986號 110年6月11日 本院110年度簡字第986號 110年7月23日 橋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176號 2 竊盜罪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3月27日1時47分許 本院110年度簡字第847號 110年6月11日 本院110年度簡字第847號 110年7月27日 橋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305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74號於民國 111 年 04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