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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572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廖華君

聲請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蔡明竹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149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蔡明竹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二)至就被告是否該當累犯一事,因聲請意旨就此未為主張,遑論具體指出證明方法,本院自毋庸依職權調查並為相關之認定,但本院仍得就被告之前科素行,依刑法第57條第5 款所定「犯罪行為人之品行」之量刑審酌事項而為上揭評價,併予敘明(參照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 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660號判決意旨)。

三、茲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法獲取財物,竟為貪圖不法利益,率爾竊取他人財物,侵害他人財產權,且除前揭累犯部分不予重複評價外,被告先前亦有多次竊盜犯行經判處罪刑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稽,素行非佳;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徒手竊取之犯罪手段尚稱平和,且所竊取財物已經交由警方扣押並返還告訴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附卷可稽,所生損害已有減輕;兼衡被告於警詢時自陳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貧寒及犯罪動機、目的、竊取之手段、所竊財物之價值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不予沒收:被告本件所竊得如附件所示之財物,固屬被告本件犯行之犯罪所得,業據本院認定如前,惟系爭財物業經警予以查扣後發還告訴人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附卷可稽,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系爭物品既已實際合法發還,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七、本案經檢察官黃淑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廖華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顏宗貝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 條第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14949號
  被   告 蔡明竹 (年籍詳卷) 
上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
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明竹於民國110年9月1日22時37分許,騎乘腳踏車,行經
    高雄市○○區○○路000○0號前,見李延照所駕駛、停放在該處
    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車門未上鎖,認有機可趁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徒手開啟車門進入車內,竊取李
    延照放在車內之Timberland背包1個(內有李延照之胞弟李
    延銘印章1枚、花蓮玉溪農會支票1本),得手後騎車逃逸,
    惟因認竊得物品無價值,旋棄置在高雄市大社區三民路338
    巷內。嗣李延照發現物品遭竊,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影
    像,始循線查獲上情,並在上開棄置地點尋獲背包1個、印
    章1枚、支票1本(均已發還李延照)。
二、案經李延照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㈠被告蔡明竹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李延照於警詢時之指述。
  ㈢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
    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
  ㈣監視影像光碟1片、擷取畫面8張、查獲照片1張。
二、核被告蔡明竹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檢 察 官  黃 淑 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572號於民國 111 年 07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