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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8號

殺人未遂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02 日

法官周佑倫蔡宜靜■襄a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18號

公訴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建成
指定辯護人
游淑惠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76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建成與告訴人鄭孟恭係同事,雙方因故於民國110年5月30日17時3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巷00號老闆陳彥龍提供予員工住宿之宿舍內,起口角爭執,詎被告竟基於傷害之犯意,持桌上水果刀朝告訴人胸部刺,告訴人雖以手隔擋仍閃避不及而遭刺中左胸,受有左胸穿刺傷、合併血胸之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起訴,後經公訴人當庭更正犯罪事實為基於傷害之犯意以及更正論罪法條為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當庭具狀聲請撤回傷害告訴,有撤回告訴聲請狀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雯麗起訴,檢察官楊翊妘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周佑倫

法 官 蔡宜靜

法 官 ■襄a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郭力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8號於民國 111 年 03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未遂,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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