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易字第1251號
- 公訴人
-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李菀菁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偵字第5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被告李菀菁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自白認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審易字第1251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偵字第521號),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一、被告李菀菁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自白認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