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06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42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許博鈞

聲請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培瑜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培瑜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處如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受刑人黃培瑜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下稱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二、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為明確限制數罪併罰適用之範圍,以維法安定性,並避免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合併,造成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無法單獨易服社會勞動,致罪責失衡,且不利於受刑人,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對於判決確定前所犯數罪而有該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者,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不得併合處罰。是受刑人就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有權請求檢察官聲請法院合併定執行刑,至已請求定執行刑後,得否撤回其請求及撤回之期限為何,雖法無明文,然鑑於該規定係賦予受刑人選擇權,以維其受刑利益,並非科以選擇之義務,是在其行使該請求權後,自無不許撤回之理。惟為避免受刑人於裁定結果不符其期望時,即任意撤回請求,而濫用請求權,無限聽其不安定狀態之繼續,其撤回請求之時期,自應加以限制。而就裁判之羈束力以觀,裁判者於裁判生效後,不得逕行撤銷或變更,此乃法安定性原則之體現,基此,應認管轄法院若已裁定生效,受刑人即應受其拘束,無許其再行撤回之理,以免影響國家刑罰權之具體實現,及法安定性之維護。換言之,倘受刑人於管轄法院裁定生效前,已撤回其請求,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即不得對其併合處罰,俾符保障受刑人充分行使上述選擇權之立法本旨,並兼顧罪責之均衡(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207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等情,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惟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刑得以易服社會勞動,而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刑,為不得易服社會勞動,符合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不併合處罰之要件,需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始得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合先敘明。

(二)受刑人雖於111年11月17日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本院更定其應執行之刑,有上開刑事聲請狀在卷可憑。然受刑人於本院就定應執行刑發函請其表示意見時改稱:因其已刑滿出獄,希望能就附表編號2部分給予保護管束等語,並於112年3月7日具狀撤回其定刑聲請,有受刑人提出之上開刑事陳報狀、聲請狀等件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23、29頁)。是受刑人已明確表示不願就如附表所示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之意甚明,堪認受刑人已變更意向,而以上開聲請狀撤回其先前定應執行刑之請求,依上開說明,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自不能併合處罰。

(三)綜上所述,本院就本件既尚未裁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是本件訴訟關係尚未終結,自應許受刑人撤回其定應執行刑之請求,從而,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即不符刑法第50條第2項所定之要件,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博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瑞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42號於民國 112 年 03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