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金簡字第282號
- 公訴人
-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鄭樹發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6186號、第17153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8091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2年度金訴字第58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J○○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J○○雖預見率爾將自己名下之金融帳戶資料交付身分不詳之他人,可能幫助該人從事財產犯罪,並使該人得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所在,仍基於縱有人利用其所提供之金融帳戶作為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罪工具,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3月間,將其申設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一銀帳戶)、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彰銀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網銀帳號密碼等物,提供給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容任對方及其所屬詐欺集團(無證據證明有未成年成員,下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使用該等帳戶遂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犯罪。嗣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分別於如附表編號1至40所示時間,以各該編號所示方式,對各該編號所示被害人施用詐術,致其等誤信為真陷於錯誤後,各於各該編號所示匯款時間,將各該編號所示金額款項匯入該等帳戶,旋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一空,而製造金流斷點,並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
二、上揭關於被告J○○基於幫助犯詐欺取財及幫助犯一般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提供一銀帳戶、彰銀帳戶資料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作為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罪工具部分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判程序中坦承不諱(簡卷第9頁),又附表所示被害人遭該集團成員詐騙因而受騙匯款至該等帳戶內部分之犯罪事實,並有附表「證據」欄所示證據資料附卷可佐,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可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犯一般洗錢罪。被告一行為同時幫助正犯對附表所示被害人遂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犯一般洗錢罪1罪。至移送併辦部分與起訴之事實間,為被告同一交付帳戶行為所致,為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理,併此敘明。
(二)被告係幫助犯,犯罪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其刑。又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於112年6月14日經修正公布「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經比較新舊法後,應以修正前「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之規定有利於被告,被告於本院審判中自白洗錢犯罪,依照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的規定,減輕其刑,並依刑法第70條規定,遞減其刑。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於知悉國內現今利用他人帳戶作為犯罪工具盛行之情形下,仍任意將其帳戶資料提供予詐欺集團使用,助長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之猖獗,使執法人員難以追查該集團成員之真實身分,並擾亂金融交易往來秩序,危害社會正常交易安全,增加被害人向正犯求償之困難,所為實無足取;復酌以被告提供之帳戶為2個、被害人係40人及其財產損失金額等被告幫助犯罪所生之實害程度與範圍;兼衡以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及與其中1名被害人即告訴人戊○○達成和解,另告訴人G○○表示案發後已取回受騙款項,而欲撤回告訴等語,有本院和解筆錄1份(訴卷第25至26頁)、告訴人G○○112年2月15日陳報意見狀1份(審訴卷第79頁)為憑;暨卷內並無積極證據顯示被告因本案犯行取得不法所得;另被告無刑事前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存參(簡卷第23頁),又被告自述高中畢業,擔任臨時工,有1名未成年子女及父親須扶養,自身有慢性疾病(簡卷第10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按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 項固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犯第15條之罪,其所收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亦同。」,惟被告既已將上開2帳戶資料交由身分不詳之他人使用,於該人或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詐欺被害人及提領詐欺款項期間,被告對該等帳戶內款項已無事實上之管領權,且被告提供該等帳戶所掩飾之財物本身,僅為洗錢之標的,並非洗錢犯罪工具、產物,亦非犯罪所得,尚難認附表所示被害人匯入該等帳戶內之款項為上開規定所謂「財物」,卷內亦乏積極證據證明被告有分得款項或因提供帳戶而實際取得任何對價或報酬,自無從對被告諭知沒收或追徵犯罪所得。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申○○提起公訴,檢察官顏郁山移送併辦,檢察官饒倬亞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法 匯款時間、金額(新臺幣)及匯入帳戶 詐騙集團成員洗錢作為 證據 1 L○○ (提告) 於111年4月25日起,以LINE通訊軟體聯繫L○○,以假投資真詐騙之詐術,虛偽介紹投資管道,致L○○陷於錯誤而為右列匯款。 111年4月25日13時42分許匯款200,000元至一銀帳戶 同日13時57分許行動跨行轉出506,840元(僅其中200,000元屬L○○受騙款項) L○○警詢證述(警一卷第15至17頁)、L○○與詐欺集團「VIP特助-陳媛媛」、「FXM-客服李安琪」間LINE對話訊息擷圖(警一卷第67至68頁)、FXM頁面擷圖(警一卷第69頁)、L○○之台新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警一卷第71頁)、111年4月25日台新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警一卷第73頁)、第一商業銀行楠梓分行111年7月13日一楠梓字第00135號函及所附客戶基本資料、開戶申請資料、交易明細(警一卷第241至269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沙鹿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一卷第75、77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一卷第65頁) 2 M○○ (提告) 於111年4月25日起,以LINE通訊軟體聯繫M○○,以假投資真詐騙之詐術,虛偽介紹投資管道,致M○○陷於錯誤而為右列匯款。 111年4月25日19時許匯款29,200元至一銀帳戶(後自行操作追回29,100元) 同日21時1分許行動跨行轉出478,318元(僅其中100元屬M○○受騙款項) M○○警詢證述(警一卷第19至20頁)、FXM頁面擷圖(警一卷第81頁)、轉帳交易成功擷圖(警一卷第81頁)、第一商業銀行楠梓分行111年7月13日一楠梓字第00135號函及所附客戶基本資料、開戶申請資料、交易明細(警一卷第241至269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復興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一卷第83、85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一卷第79頁) 3 巳○○ (提告) 於111年3月初起,以LINE通訊軟體聯繫巳○○,以假投資真詐騙之詐術,虛偽介紹投資管道,致巳○○陷於錯誤而為右列匯款。 111年4月25日20時46分匯款29,200元至一銀帳戶 同日21時1分許行動跨行轉出478,318元(僅其中29,200元屬巳○○受騙款項) 巳○○警詢證述(警一卷第21至23頁)、ATM交易結果明細(警一卷第89頁)、第一商業銀行楠梓分行111年7月13日一楠梓字第00135號函及所附客戶基本資料、開戶申請資料、交易明細(警一卷第241至269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仁武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一卷第91、93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一卷第87頁) 4 K○○ (提告) 於111年4月26日起,以LINE通訊軟體聯繫K○○,以假投資真詐騙之詐術,虛偽介紹投資管道,致K○○陷於錯誤而為右列匯款。 111年4月26日11時8分匯款30,000元至彰銀帳戶 同日11時37分許網路轉出738,665元(僅其中30,000元屬K○○受騙款項) K○○警詢證述(警一卷第25至29頁)、K○○與詐欺集團「FXM-客服李安...」、「侯立成」、「李湘平」間LINE對話訊息擷圖(警一卷第101至105頁)、匯款紀錄(警一卷第97頁)、彰化商業銀行北高雄分行111年7月12日彰北高字第111044號函及所附個人戶顧客印鑑卡、開戶照片、交易明細(警一卷第271至283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建成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一卷第107、109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一卷第95頁) 5 B○○ (提告) 於111年2月26日起,以LINE通訊軟體聯繫B○○,以假投資真詐騙之詐術,虛偽介紹投資管道,致B○○陷於錯誤而為右列匯款。 111年4月26日11時8分匯款30,000元至彰銀帳戶 同日11時37分許網路轉出738,665元(僅其中30,000元屬B○○受騙款項) B○○警詢證述(警一卷第31至35頁)、B○○與詐欺集團間LINE對話訊息擷圖(警一卷第113、115頁)、FXM頁面擷圖(警一卷第113頁)、匯款紀錄(警一卷第118頁)、彰化商業銀行北高雄分行111年7月12日彰北高字第111044號函及所附個人戶顧客印鑑卡、開戶照片、交易明細(警一卷第271至283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南勢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一卷第119、121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一卷第111頁) 6 丑○○ (提告) 於111年4月9日起,以LINE通訊軟體聯繫丑○○,以假投資真詐騙之詐術,虛偽介紹投資管道,致丑○○陷於錯誤而為右列匯款。 111年4月26日11時19分匯款30,000元至彰銀帳戶 同日11時37分許網路轉出738,665元(僅其中30,000元屬丑○○受騙款項) 丑○○警詢證述(警一卷第37至41頁)、丑○○與詐欺集團「Fxm Coins開戶經理」間LINE對話訊息擷圖(警一卷第129至130頁)、丑○○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警一卷第125至127頁)、匯款紀錄(警一卷第130頁)、彰化商業銀行北高雄分行111年7月12日彰北高字第111044號函及所附個人戶顧客印鑑卡、開戶照片、交易明細(警一卷第271至283頁)、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田中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一卷第131、133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一卷第123頁) 7 E○○ (提告) 於111年4月初起,以LINE通訊軟體聯繫E○○,以假投資真詐騙之詐術,虛偽介紹投資管道,致E○○陷於錯誤而為右列匯款。 111年4月26日13時56分匯款30,000元至彰銀帳戶 同日14時29分許網路轉出375,875元(僅其中30,000元屬E○○受騙款項) E○○警詢證述(警一卷第45至47頁)、「趨勢筆記」臉書頁面、「FXM-客服李安琪」LINE帳號翻拍照片(警一卷第137頁)、匯款紀錄翻拍照片(警一卷第137頁)、彰化商業銀行北高雄分行111年7月12日彰北高字第111044號函及所附個人戶顧客印鑑卡、開戶照片、交易明細(警一卷第271至283頁)、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八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一卷第139、141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一卷第135頁) 8 玄○○ (提告) 於111年4月26日起,以LINE通訊軟體聯繫玄○○,以假投資真詐騙之詐術,虛偽介紹投資管道,致玄○○陷於錯誤而為右列匯款。 111年4月26日14時1分匯款30,000元至彰銀帳戶 同日14時29分許網路轉出375,875元(僅其中30,000元屬玄○○受騙款項) 玄○○詢筆證述(警一卷第49至51頁)、玄○○詢筆證述(警一卷第49至51頁)、玄○○與間詐欺集團「FXM-客服李安琪」LINE對話訊息擷圖(警一卷第147至151頁)、匯款紀錄(警一卷第147、149頁)、彰化商業銀行北高雄分行111年7月12日彰北高字第111044號函及所附個人戶顧客印鑑卡、開戶照片、交易明細(警一卷第271至283頁)、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民生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一卷第153、155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一卷第143頁) 9 宙○○ (提告) 於111年3月初起,以LINE通訊軟體聯繫宙○○,以假投資真詐騙之詐術,虛偽介紹投資管道,致宙○○陷於錯誤而為右列匯款。 ①111年4月26日15時52分匯款29,200元至彰銀帳戶 ②111年4月26日19時43分匯款29,200元至彰銀帳戶 ③111年4月26日19時58分匯款29,200元至彰銀帳戶 ①同日17時1分許網路轉出298,652元(僅其中29,200元屬宙○○受騙款項) ②同日20時4分許網路轉出356,304元(僅其中58,400元屬宙○○受騙款項) 宙○○警詢證述(警一卷第53至56頁)、宙○○與詐欺集團「FXM-客服李安琪」、「乘勝追擊-侯粉社群」間LINE對話訊息擷圖(警一卷第169至177、185頁)、宙○○之台北富邦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警一卷第181至183頁)、刷卡明細(警一卷第159頁)、加密貨幣交易紀錄擷圖(警一卷第161至167頁)、彰化商業銀行北高雄分行111年7月12日彰北高字第111044號函及所附個人戶顧客印鑑卡、開戶照片、交易明細(警一卷第271至283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比對國內交易所頁面擷圖(警一卷第187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萬盛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一卷第189、191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一卷第157頁) 10 G○○ (提告) 於111年4月6日起,以LINE通訊軟體聯繫G○○,以假投資真詐騙之詐術,虛偽介紹投資管道,致G○○陷於錯誤而為右列匯款。 111年4月26日15時54分匯款30,000元至彰銀帳戶 同日17時1分許網路轉出298,652元(僅其中30,000元屬G○○受騙款項) G○○警詢證述(警一卷第57至58頁)、G○○與詐欺集團「顧媛媛」、「FXM-客服李安琪」間LINE對話訊息擷圖(警一卷第195至204頁)、轉帳紀錄(警一卷第202頁)、彰化商業銀行北高雄分行111年7月12日彰北高字第111044號函及所附個人戶顧客印鑑卡、開戶照片、交易明細(警一卷第271至283頁)、FXM COINS、「趨勢筆記」網頁擷圖(警一卷第203至204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瑞井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一卷第205、207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一卷第193頁) 11 戌○○ (提告) 於111年3月10日起,以LINE通訊軟體聯繫戌○○,以假投資真詐騙之詐術,虛偽介紹投資管道,致戌○○陷於錯誤而為右列匯款。 111年4月26日17時5分匯款30,000元至彰銀帳戶 同日20時4分許網路轉出356,304元(僅其中30,000元屬戌○○受騙款項) 戌○○警詢證述(警一卷第59至61頁)、FXM COINS網頁擷圖(警一卷第213頁)、詐欺集團LINE帳號、訊息記錄擷圖(警一卷第215至223頁)、轉帳紀錄擷圖(警一卷第217頁)、彰化商業銀行北高雄分行111年7月12日彰北高字第111044號函及所附個人戶顧客印鑑卡、開戶照片、交易明細(警一卷第271至283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比對國內交易所頁面擷圖(警一卷第225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合作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一卷第227、229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一卷第209頁) 12 戊○○ (提告) 於111年4月1日起,以LINE通訊軟體聯繫戊○○,以假投資真詐騙之詐術,虛偽介紹投資管道,致戊○○陷於錯誤而為右列匯款。 111年4月26日12時1分匯款30,000元至彰銀帳戶 同日13時11分許行動跨行轉出610,995元(僅其中30,000元屬戊○○受騙款項) 戊○○警詢證述(警一卷第63至64頁)、詐欺集團訊息紀錄、投資APP頁面擷圖(警一卷第233至234頁)、戊○○之街口支付帳號(警一卷第234頁)、轉帳紀錄擷圖(警一卷第235頁)、彰化商業銀行北高雄分行111年7月12日彰北高字第111044號函及所附個人戶顧客印鑑卡、開戶照片、交易明細(警一卷第271至283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廣福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一卷第237、239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一卷第231頁) 13 癸○○ (提告) 於111年4月1日起,以LINE通訊軟體聯繫癸○○,以假投資真詐騙之詐術,虛偽介紹投資管道,致癸○○陷於錯誤而為右列匯款。 111年4月26日10時19分匯款29,200元至一銀帳戶 同日12時3分許行動跨行轉出306,980元(僅其中29,200元屬癸○○受騙款項) 癸○○警詢證述(警二卷第5至6頁)、癸○○與詐欺集團成員間對話紀錄及匯款明細擷圖(警二卷第13至15頁)、癸○○之華南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警二卷第10至11頁)、第一商業銀行楠梓分行111年7月13日一楠梓字第00135號函及所附客戶基本資料、開戶申請資料、交易明細(警一卷第241至269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文自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二卷第9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二卷第3頁) 14 天○○ 於111年4月中某日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天○○佯稱:在Fxmcoins平台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天○○陷於錯誤而為右列匯款。 111年4月26日16時46分許轉帳30,000元至彰銀帳戶 同日17時1分許網路轉帳轉出298,652元(僅其中30,000元屬天○○受騙款項) 天○○警詢證述(併警一卷第103至105頁)、天○○與詐欺集團「Peter」、「顧媛媛」、「FXM-客服李安琪」間LINE通訊軟體對話訊息擷圖(併警一卷第1273至1287頁)、投資平台頁面擷圖(併警一卷第1287頁)、匯款明細擷圖(併警一卷第1287頁)、彰化商業銀行北高雄分行111年7月12日彰北高字第111044號函及所附個人戶顧客印鑑卡、開戶照片、交易明細(警一卷第271至283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大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併警一卷第1255頁)、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傳真回覆件(併警一卷第1263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大橋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併警一卷第1247、1253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警一卷第1245頁) 15 I○○ 於111年4月20日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I○○佯稱:在Fxmcoins平台投資可獲利云云,致I○○陷於錯誤而為右列匯款。 111年4月26日13時11分許轉帳29,200元至彰銀帳戶 同日14時29分許網路轉帳轉出375,875元(僅其中29,200元屬I○○受騙款項) I○○警詢證述(併警一卷第107至108頁)、I○○與詐欺集團間LINE通訊軟體對話訊息擷圖(併警一卷第1299至1315頁)、匯款明細擷圖(併警一卷第1311頁)、彰化商業銀行北高雄分行111年7月12日彰北高字第111044號函及所附個人戶顧客印鑑卡、開戶照片、交易明細(警一卷第271至283頁)、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豐收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併警一卷第1293頁)、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傳真回覆件(併警一卷第1321頁)、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豐收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併警一卷第1295至1297頁) 16 吳水祥 於111年4月26日前某日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吳水祥佯稱:在Fxmcoins平台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吳水祥陷於錯誤而為右列匯款。 111年4月26日13時46分許轉帳29,200元至彰銀帳戶 同日14時29分許網路轉帳轉出375,875元(僅其中29,200元屬吳水祥受騙款項) 吳水祥警詢證述(併警一卷第109至111頁)、「FXM COINS」網頁擷圖(併警一卷第1351頁)、匯款明細擷圖(併警一卷第1351頁)、彰化商業銀行北高雄分行111年7月12日彰北高字第111044號函及所附個人戶顧客印鑑卡、開戶照片、交易明細(警一卷第271至283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小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併警一卷第1325頁)、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傳真回覆件(併警一卷第1339至1341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小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併警一卷第1353、1355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警一卷第1323頁) 17 丁○○ 於111年4月20日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丁○○佯稱:在Fxmcoins平台投資可獲利云云,致丁○○陷於錯誤而為右列匯款。 111年4月26日11時54分許轉帳30,000元至彰銀帳戶 同日13時11分許網路轉帳轉出610,995元(僅其中30,000元屬丁○○受騙款項) 丁○○警詢證述(併警一卷第113至115頁)、丁○○與詐欺集團「FXM-客服李安琪」、「Peter」、「梧桐-方婷婷」間LINE通訊軟體對話訊息擷圖(併警一卷第1405至1419頁)、投資平台交易明細擷圖(併警一卷第1425頁)、匯款明細擷圖(併警一卷第1421頁)、彰化商業銀行北高雄分行111年7月12日彰北高字第111044號函及所附個人戶顧客印鑑卡、開戶照片、交易明細(警一卷第271至283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福德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併警一卷第1359頁)、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傳真回覆件(併警一卷第1393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福德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陳報單(併警一卷第1401、1403、1431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警一卷第1357頁) 18 F○○ 於111年4月26日前某日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F○○佯稱:在Fxmcoins平台投資可獲利云云,致F○○陷於錯誤而為右列匯款。 111年4月26日15時11分許匯29,200元至彰銀帳戶 同日15時29分許網路轉帳轉出118,995元(僅其中29,200元屬F○○受騙款項) F○○警詢證述(併警一卷第117至118頁)、F○○與詐欺集團「方婷婷侯sir」、「FXM-客服李安琪」、「Ella」間LINE通訊軟體對話訊息擷圖(併警一卷第1473至1525頁)、投資平台APP頁面擷圖(併警一卷第1527至1532頁)、111年4月26日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併警一卷第1459頁)彰化商業銀行北高雄分行111年7月12日彰北高字第111044號函及所附個人戶顧客印鑑卡、開戶照片、交易明細(警一卷第271至283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鳳岡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併警一卷第1437頁)、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傳真回覆件(併警一卷第1455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鳳岡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併警一卷第1433、1535、1537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警一卷第1435頁) 19 壬○○ 於111年4月21日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壬○○佯稱:在Fxmcoins平台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壬○○陷於錯誤而為右列匯款。 111年4月26日18時5分許轉帳30,000元至彰銀帳戶 同日20時4分許網路轉帳轉出356,304元(僅其中30,000元屬壬○○受騙款項) 壬○○警詢證述(併警一卷第119至123頁)、詐欺集團「Peter」、「投資經紀人-周佳佳Jia」LINE帳號(併警一卷第1558至1559頁)、壬○○與詐欺集團「FXM-客服李安琪」間LINE通訊軟體對話訊息擷圖(併警一卷第1559至頁1579)、壬○○之郵局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併警一卷第1547至1553頁)、匯款明細擷圖(併警一卷第1555頁)、彰化商業銀行北高雄分行111年7月12日彰北高字第111044號函及所附個人戶顧客印鑑卡、開戶照片、交易明細(警一卷第271至283頁)、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頭城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併警一卷第1581頁)、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傳真回覆件(併警一卷第1583至1587頁)、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頭城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併警一卷第1611、1613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警一卷第1539頁) 20 辰○○ 於111年4月21日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辰○○佯稱:在Fxmcoins平台投資可獲利云云,致辰○○陷於錯誤而為右列匯款。 111年4月26日10時33分許轉帳30,000元至一銀帳戶 同日12時3分許行動跨轉出306,980元(僅其中30,000元屬辰○○受騙款項) 辰○○警詢證述(併警一卷第125至129頁)、辰○○與詐欺集團「投資經濟人-楊丹丹」、「投資總監-Peter」、「FXM-客服李安琪」間LINE通訊軟體對話訊息擷圖(併警一卷第1619至1625頁)、FXM COINS投資平台交易網頁擷圖(併警一卷第1625至1627頁)、匯款明細擷圖(併警一卷第1626頁)、第一商業銀行楠梓分行111年7月13日一楠梓字第00135號函及所附客戶基本資料、開戶申請資料、交易明細(警一卷第241至269頁)、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大樹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併警一卷第1631頁)、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傳真回覆件(併警一卷第1633頁)、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大樹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併警一卷第1643、1645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警一卷第1617頁) 21 未○○ 於111年4月20日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未○○佯稱:在Fxmcoins平台投資可獲利云云,致未○○陷於錯誤而為右列匯款。 ①111年4月25日1 0時20分許轉帳30,000元至一銀帳戶 ②111年4月26日9時11分許,轉帳50,000元至一銀帳戶 ①111年4月25日13時57分許行動跨行轉出506,840元(僅其中30,000元屬未○○受騙款項) ②111年4月26日9時12分許行動跨轉出365,680元(僅其中50,000元屬未○○受騙款項) 未○○警詢證述(併警一卷第131至141頁)、未○○於詐欺集團聊天室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訊息擷圖(併警一卷第1675至1701、1711頁)、未○○與「特助-Anny」間LINE通訊軟體對話訊息紀錄(併警一卷第1715至1745頁)、未○○與「FXM-客服李安琪」間LINE通訊軟體對話訊息紀錄(併警一卷第1747至1759頁)、FXM COINS投資平台登入網頁擷圖(併警一卷第1703頁)、匯款明細擷圖(併警一卷第1705、1707、1709頁)、第一商業銀行楠梓分行111年7月13日一楠梓字第00135號函及所附客戶基本資料、開戶申請資料、交易明細(警一卷第241至269頁)、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大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併警一卷第1651頁)、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傳真回覆件(併警一卷第1657、1661、1667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警一卷第1647頁) 22 寅○○ 於111年3月中某日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寅○○佯稱:在Fxmcoins平台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寅○○陷於錯誤而為右列匯款。 111年4月26日8時55分許轉帳30,000元至一銀帳戶 同日9時12分許行動跨轉出365,680元(僅其中30,000元屬寅○○受騙款項) 寅○○警詢證述(併警一卷第143至144頁)、FXM COINS投資平台網頁列印資料(併警一卷第1797至1821頁)、寅○○與「FXM-客服李安琪」間LINE通訊軟體對話訊息擷圖(併警一卷第1823至1857頁)、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存款交易明細(併警一卷第1791頁)、匯款明細翻拍照片(併警一卷第1795頁)、第一商業銀行楠梓分行111年7月13日一楠梓字第00135號函及所附客戶基本資料、開戶申請資料、交易明細(警一卷第241至269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南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併警一卷第1763頁)、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傳真回覆件(併警一卷第1779、1791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南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併警二卷第1859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警一卷第1761頁) 23 H○○ 於111年2月間某日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H○○佯稱:在巔峰對決網站投資可獲利云云,致H○○陷於錯誤而為右列匯款。 111年4月26日13時4分許轉帳30,000元至彰銀帳戶 同日13時11分許網路轉帳轉出610,995元(僅其中30,000元屬H○○受騙款項) H○○警詢證述(併警一卷第145至147頁)、匯款明細擷圖(併警二卷第1933頁)、彰化商業銀行北高雄分行111年7月12日彰北高字第111044號函及所附個人戶顧客印鑑卡、開戶照片、交易明細(警一卷第271至283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永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併警二卷第1921頁)、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傳真回覆件(併警二卷第1927、1929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永明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併警二卷第1915、1935、1937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警二卷第1917頁) 24 A○○ 於111年3月18日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A○○佯稱:在Fxmcoins平台投資可獲利云云,致A○○陷於錯誤而為右列匯款。 111年4月26日13時41分許轉帳30,000元至彰銀帳戶 同日14時29分許網路轉帳轉出375,875元(僅其中30,000元屬A○○受騙款項) A○○警詢證述(併警一卷第149至151頁)、A○○於「王者至尊幫⑤②⑨」群組LINE通訊軟體對話訊息紀錄(併警二卷第1955至1956頁)、A○○與詐欺集團「FXM-客服李安琪」間LINE通訊軟體對話訊息紀錄(併警二卷第1957至1959頁)、A○○與詐欺集團「奕嫻 Tina」間LINE通訊軟體對話訊息紀錄(併警二卷第1961至1968頁)、匯款明細擷圖(併警二卷第1951頁)、彰化商業銀行北高雄分行111年7月12日彰北高字第111044號函及所附個人戶顧客印鑑卡、開戶照片、交易明細(警一卷第271至283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鼎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併警二卷第1943頁)、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傳真回覆件(併警二卷第1947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鼎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併警二卷第1971、1973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警二卷第1939頁) 25 D○○ 於111年4月26日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D○○佯稱:在Fxmcoins平台投資可獲利云云,致D○○陷於錯誤而為右列匯款。 111年4月26日17時31分許轉帳30,000元至彰銀帳戶 同日20時4分許網路轉帳轉出356,304元(僅其中30,000元屬D○○受騙款項) D○○警詢證述(併警一卷第153至156頁)、D○○與詐欺集團間LINE通訊軟體對話訊息擷圖(併警二卷第2013至2014、2018、2020至2039頁)、投資平台交易頁面擷圖(併警二卷第2015至2017、2019頁)、D○○之台新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併警二卷第2001至2003頁)、D○○之台新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併警二卷第2005頁)、彰化商業銀行北高雄分行111年7月12日彰北高字第111044號函及所附個人戶顧客印鑑卡、開戶照片、交易明細(警一卷第271至283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安和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併警二卷第1983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安和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併警二卷第1975至1979頁) 26 子○○ 於111年4月26日前某日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子○○佯稱:在Fxmcoins平台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子○○陷於錯誤而為右列匯款。 111年4月26日10時49分許轉帳30,000元至一銀帳戶 同日12時3分許行動跨轉出306,980元(僅其中30,000元屬子○○受騙款項) 子○○警詢證述(併警一卷第159至162頁)、子○○與詐欺集團「投資分析師-李湘平」、「陳媛媛」、「FXM-客服李安琪」間LINE通訊軟體對話訊息擷圖(併警二卷第2059至2061、2067至2075頁)、汪亮平於「王者至尊幫VIP1」群組LINE通訊軟體對話訊息擷圖(併警二卷第2063至2065頁)、匯款明細擷圖(併警二卷第2055頁)、第一商業銀行楠梓分行111年7月13日一楠梓字第00135號函及所附客戶基本資料、開戶申請資料、交易明細(警一卷第241至269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歸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併警二卷第2047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歸仁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併警二卷第2043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警二卷第2041頁) 27 乙○○ 於111年4月26日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乙○○佯稱:在Fxmcoins平台投資可獲利云云,致乙○○陷於錯誤而為右列匯款。 111年4月26日10時41分許轉帳29,200元至彰銀帳戶 同日11時37分許網路轉帳轉出738,665元(僅其中29,200元屬乙○○受騙款項) 乙○○警詢證述(併警一卷第163至165頁)、乙○○與詐欺集團「FXM-客服李安琪」間LINE通訊軟體對話訊息擷圖(併警二卷第2097至2103頁)、匯款明細擷圖(併警二卷第2095頁)、彰化商業銀行北高雄分行111年7月12日彰北高字第111044號函及所附個人戶顧客印鑑卡、開戶照片、交易明細(警一卷第271至283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長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併警二卷第2081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警二卷第2077頁) 28 宇○○ 於111年4月間某日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宇○○佯稱:在Fxmcoins平台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宇○○陷於錯誤而為右列匯款。 111年4月26日9時13分許轉帳29,200元至一銀帳戶 同日10時3分許行動跨轉出437,220元(僅其中29,200元屬宇○○受騙款項) 宇○○警詢證述(併警一卷第167至168頁)、FXM COINS投資平台網頁擷圖(併警二卷第2117頁)、宇○○與詐欺集團「FXM-客服李安琪」間LINE通訊軟體對話訊息擷圖(併警二卷第2118至2120頁)、第一商業銀行楠梓分行111年7月13日一楠梓字第00135號函及所附客戶基本資料、開戶申請資料、交易明細(警一卷第241至269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大里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併警二卷第2121頁)、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傳真回覆件(併警二卷第2113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大里分駐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併警二卷第2105、2107、2125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警二卷第2109頁) 29 亥○○ 於111年4月26日前某日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亥○○佯稱:在Fxmcoins平台投資可獲利云云,致亥○○陷於錯誤而為右列匯款。 111年4月26日16時52分許轉帳30,000元至彰銀帳戶 同日17時1分許網路轉帳轉出298,652元(僅其中30,000元屬亥○○受騙款項) 亥○○警詢證述(併警一卷第169至171頁)、亥○○與詐欺集團「老師助理雯雯」、「FXM-客服李安琪」等間LINE通訊軟體對話訊息擷圖(併偵卷第164至168頁、第183至192頁)、彰化商業銀行北高雄分行111年7月12日彰北高字第111044號函及所附個人戶顧客印鑑卡、開戶照片、交易明細(警一卷第271至283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義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併警二卷第2129頁)、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傳真回覆件(併警二卷第2133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義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併警二卷第2161、2163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警二卷第2127頁) 30 C○○ 於111年3月25日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C○○佯稱:在Fxmcoins平台投資可獲利云云,致C○○陷於錯誤而為右列匯款。 111年4月26日12時21分許轉帳29,200元至一銀帳戶 同日15時30分許行動跨轉出109,250元(僅其中29,200元屬C○○受騙款項) C○○警詢證述(併警一卷第173至178頁)、C○○與詐欺集團「FXM-客服李安琪」間LINE通訊軟體對話訊息擷圖(併警二卷第2201至2205頁)、FXM COINS投資平台網頁擷圖(併警二卷第2204至2205頁)、匯款明細擷圖(併警二卷第2201頁)、第一商業銀行楠梓分行111年7月13日一楠梓字第00135號函及所附客戶基本資料、開戶申請資料、交易明細(警一卷第241至269頁)、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同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併警二卷第2167頁)、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傳真回覆件(併警二卷第2169頁)、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同安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併警二卷第2207、2209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警二卷第2165頁) 31 己○○ 於111年2月27日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己○○佯稱:在Fxmcoins平台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己○○陷於錯誤而為右列匯款。 111年4月26日15時42分許轉帳30,000元至彰銀帳戶 同日17時1分許網路轉帳轉出298,652元(僅其中30,000元屬己○○受騙款項) 己○○警詢證述(併警一卷第179至181頁)、匯款明細擷圖(併警二卷第2251頁)、彰化商業銀行北高雄分行111年7月12日彰北高字第111044號函及所附個人戶顧客印鑑卡、開戶照片、交易明細(警一卷第271至283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中山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併警二卷第2217頁)、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傳真回覆件(併警二卷第2229至2231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中山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併警二卷第2211、2213、2215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警二卷第2235頁) 32 地○○ 於111年4月26日前某日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地○○佯稱:在Fxmcoins平台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地○○陷於錯誤而為右列匯款。 111年4月26日11時44分許轉帳30,000元至彰銀帳戶 同日13時11分許網路轉帳轉出610,995元(僅其中30,000元屬地○○受騙款項) 地○○警詢證述(併警一卷第183至187頁)、地○○與詐欺集團「FXMcoin...」、「奕嫻Tina」等間LINE通訊軟體對話訊息擷圖(併警二卷第2295至2317頁)、匯款明細擷圖(併警二卷第2319頁)、彰化商業銀行北高雄分行111年7月12日彰北高字第111044號函及所附個人戶顧客印鑑卡、開戶照片、交易明細(警一卷第271至283頁)、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香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併警二卷第2265頁)、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傳真回覆件(併警二卷第2285、2287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警二卷第2255頁) 33 黃○○ 於111年4月26日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黃○○佯稱:在Fxmcoins平台投資可獲利云云,致黃○○陷於錯誤而為右列匯款。 111年4月26日14時許轉帳50,000元至彰銀帳戶 同日14時29分許網路轉帳轉出375,875元(僅其中50,000元屬黃○○受騙款項) 黃○○警詢證述(併警一卷第189至191頁)、匯款明細擷圖(併警二卷第2357頁)、彰化商業銀行北高雄分行111年7月12日彰北高字第111044號函及所附個人戶顧客印鑑卡、開戶照片、交易明細(警一卷第271至283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慈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併警二卷第2365頁)、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傳真回覆件(併警二卷第2345、2355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慈福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併警二卷第2363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警二卷第2339頁) 34 甲○○ 於111年4月21日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甲○○佯稱:在Fxmcoins平台投資可獲利云云,致甲○○陷於錯誤而為右列匯款。 111年4月26日16時49分許轉帳30,000元至彰銀帳戶 同日17時1分許網路轉帳轉出298,652元(僅其中30,000元屬甲○○受騙款項) 甲○○警詢證述(併警一卷第193至197頁)、甲○○與詐欺集團「FXM-客服李安琪」間LINE通訊軟體對話訊息擷圖(併警二卷第2387至2395頁)、彰化商業銀行北高雄分行111年7月12日彰北高字第111044號函及所附個人戶顧客印鑑卡、開戶照片、交易明細(警一卷第271至283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潭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傳真回覆件(併警二卷第2375至2379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潭美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併警二卷第2369、2371、2373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警二卷第2385頁) 35 辛○○ 於111年4月初某日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辛○○佯稱:在Fxmcoins平台投資可獲利云云,致辛○○陷於錯誤而為右列匯款。 111年4月26日10時50分許轉帳30,000元至彰銀帳戶 同日11時37分許網路轉帳轉出738,665元(僅其中30,000元屬辛○○受騙款項) 辛○○警詢證述(併警一卷第199至200頁)、辛○○與詐欺集團「霏霏」、「Dora翔安紅」、「侯立程」間LINE通訊軟體對話訊息擷圖(併偵卷第225至228頁)、匯款明細擷圖(併偵卷第229頁)、彰化商業銀行北高雄分行111年7月12日彰北高字第111044號函及所附個人戶顧客印鑑卡、開戶照片、交易明細(警一卷第271至283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泰山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併警二卷第2403頁)、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傳真回覆件(併警二卷第2407、2409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泰山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併警二卷第2413、2415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警二卷第2401頁) 36 午○○ 於111年4月26日前某日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午○○佯稱:在Fxmcoins平台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午○○陷於錯誤而為右列匯款。 111年4月26日8時55分許轉帳30,000元至一銀帳戶 同日9時12分許行動跨轉出365,680元(僅其中30,000元屬午○○受騙款項) 午○○警詢證述(併警一卷第201至205頁)、匯款明細擷圖(併警二卷第2443頁)、第一商業銀行楠梓分行111年7月13日一楠梓字第00135號函及所附客戶基本資料、開戶申請資料、交易明細(警一卷第241至269頁)、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傳真回覆件(併警二卷第2419、2421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併警二卷第2459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警二卷第2417頁) 37 丙○○ 於111年4月26日前某日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丙○○佯稱:在Fxmcoins平台投資可獲利云云,致丙○○陷於錯誤而為右列匯款。 111年4月26日13時21分許轉帳30,000元至彰銀帳戶 同日14時29分許網路轉帳轉出375,875元(僅其中30,000元屬丙○○受騙款項) 丙○○警詢證述(併警一卷第207至208頁)、丙○○與詐欺集團「FXM-客服李安琪」、「Peter老師助理~蘇珊」、「投資總監~Peter」等間LINE通訊軟體對話訊息擷圖(併警二卷第2537至2577頁)、111年4月26日玉山銀行新台幣匯款申請書(併警二卷第2533頁)、彰化商業銀行北高雄分行111年7月12日彰北高字第111044號函及所附個人戶顧客印鑑卡、開戶照片、交易明細(警一卷第271至283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泰山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併警二卷第2467頁)、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傳真回覆件(併警二卷第2511、2513、2527、2529、2531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泰山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併警二卷第2489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警二卷第2461頁) 38 卯○○ 於111年4月26日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卯○○佯稱:在Fxmcoins平台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卯○○陷於錯誤而為右列匯款。 111年4月26日9時11分許轉帳30,000元至一銀帳戶 同日9時12分許行動跨轉出365,680元(僅其中30,000元屬卯○○受騙款項) 卯○○警詢證述(併警一卷第209至213頁)、卯○○與詐欺集團間LINE通訊軟體對話訊息擷圖(併警二卷第2595頁)、匯款明細擷圖(併警二卷第2593頁)、第一商業銀行楠梓分行111年7月13日一楠梓字第00135號函及所附客戶基本資料、開戶申請資料、交易明細(警一卷第241至269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文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併警二卷第2585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文山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併警二卷第2583、2597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警二卷第2579頁) 39 庚○○ 於111年3月21日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庚○○佯稱:在Fxmcoins平台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庚○○陷於錯誤而為右列匯款。 111年4月26日10時3分許、16時18分許轉帳30,000元、30,000元至彰銀帳戶 同日11時37分許網路轉帳轉出738,665元(僅其中30,000元屬庚○○受騙款項) 同日17時1分許網路轉帳轉出298,652元(僅其中30,000元屬庚○○受騙款項) 庚○○警詢證述(併偵卷第83至85頁)、詐欺集團投資平台相關資料擷圖(併偵卷第75至78頁)、匯款明細擷圖(併偵卷第72至73頁)、彰化商業銀行北高雄分行111年7月12日彰北高字第111044號函及所附個人戶顧客印鑑卡、開戶照片、交易明細(警一卷第271至283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建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併偵卷第67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建成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併偵卷第61、62、66頁) 40 酉○○ 於111年4月8日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酉○○佯稱:在Fxmcoins平台投資可獲利云云,致酉○○陷於錯誤而為右列匯款。 111年4月26日16時13分許轉帳29,200元至一銀帳戶 同日21時6分許行動跨轉出139,869元(僅其中29,200元屬酉○○受騙款項) 酉○○警詢證述(併偵卷第120至121頁)、酉○○與詐欺集團「FXM-客服李安琪」間LINE通訊軟體對話訊息擷圖(併警二卷第1873至1907頁)、酉○○之元大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併警二卷第1863至1867頁)、匯款明細擷圖(併警二卷第1871頁)、第一商業銀行楠梓分行111年7月13日一楠梓字第00135號函及所附客戶基本資料、開戶申請資料、交易明細(警一卷第241至269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合作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併偵卷第124頁)、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傳真回覆件(併警二卷第1861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合作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陳報單(併警二卷第1911、1913頁、併偵卷第119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偵卷第125頁) 卷宗標目對照表 1.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高市警楠分偵字第11171784600號卷宗(稱警一卷) 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北市警士分刑字第11130099549號卷宗(稱警二卷) 3.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高市警仁分偵字第11270837201號卷宗一(稱併警一卷) 4.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高市警仁分偵字第11270837201號卷宗二(稱併警二卷) 5.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3267號卷宗(稱他卷) 6.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6186號卷宗(稱偵一卷) 7.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7153號卷宗(稱偵二卷) 8.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8091號卷宗(稱併偵卷) 9.本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40號卷宗(稱審訴卷) 10.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58號卷宗(稱訴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