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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92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陳芸葶

聲請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王世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8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世豪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字第32號、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經核各罪之犯罪日期與判決確定日期,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裁判確定前所犯之罪,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本院審核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又更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2所示各罪刑之總合,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經定執行刑之有期徒刑3年2月、6年4月之總和(即有期徒刑9年6月),是本院爰依上述法條規定,本於罪責相當之要求,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罪質相同,犯罪時間之間隔,各罪之犯罪類型態樣、侵害法益、行為次數及行為動機等情,兼衡受刑人違反法秩序之嚴重性及所犯數罪整體非難評價,綜合斟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與定應執行刑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各節,併參酌受刑人對於本件檢察官聲請定刑表示無意見等語,有本院辦理刑事案件查詢表附卷可參,就其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爰裁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芸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喜苓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①有期徒刑1年7月 ②有期徒刑1年6月 ③有期徒刑1年5月 ④有期徒刑1年6月 ⑤有期徒刑1年6月 ⑥有期徒刑1年11月 ①有期徒刑2年8月 ②有期徒刑1年4月 ③有期徒刑1年3月 ④有期徒刑2年2月  ⑤至⑦均有期徒刑1年6月  ⑧有期徒刑1年8月 ⑨有期徒刑1年4月 ⑩至⑪均有期徒刑1年3月 ⑫有期徒刑1年4月 ⑬有期徒刑1年3月 ⑭有期徒刑1年10月 ⑮有期徒刑1年3月 ⑯有期徒刑1年6月 ⑰至⑲均有期徒刑1年3月 ⑳有期徒刑1年10月 ㉑至㉒均有期徒刑1年3月 ㉓有期徒刑1年4月 ㉔有期徒刑1年3月 ㉕有期徒刑2年3月 ㉖有期徒刑1年4月 ㉗有期徒刑1年3月 ㉘至㉙均有期徒刑1年4月 犯罪日期  ①109年5月13日 ②109年5月15日 ③109年5月12日 ④109年5月27日 ⑤109年6月2日 ⑥109年5月20日 ①109年7月6日 ②109年6月22日 ③至⑤均109年6月24日 ⑥109年6月29日 ⑦109年7月7日 ⑧109年7月2日 ⑨109年7月8日 ⑩109年7月6日 ⑪至⑬109年7月7日 ⑭至⑰109年7月8日 ⑱109年7月9日 ⑲109年7月8日 ⑳至㉓109年7月9日 ㉔至㉕109年7月6日 ㉖109年7月9日 ㉗109年7月10日 ㉘至㉙109年6月29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006號等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2982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92、293、294號 111年度訴字第204、205號、112年度訴字第17號  判  決日  期 111年12月6日 112年6月27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1519號 111年度訴字第204、205號、112年度訴字第17號  判決確 定日期 112年5月3日 112年7月25日 備  註  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4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928號於民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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