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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97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陳俞璇

聲請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湯尚蔚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8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湯尚蔚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湯尚蔚因詐欺等3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前為之,從而,檢察官向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即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予准許。參酌受刑人就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無意見」等語,此有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傳真詢問單1份附卷可稽,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犯罪類型、侵害法益、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高,暨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實現整體刑法目的、刑罰經濟功能、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之外部限制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之內部限制等情綜合判斷,爰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俞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雅琪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6月25日 110年7月8日至110年7月9日 110年6月30日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高雄地院 臺中高分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審原訴字第22號 111年度金上更一字第73號 112年度審原訴字第3號  判決 日期 111年6月29日 112年3月21日 112年4月10日 確定 判 決 法院 高雄地院 臺中高分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審原訴字第22號 111年度金上更一字第73號 112年度審原訴字第3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11年8月4日 112年5月3日 112年5月1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執字第603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執字第7389號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執字第2746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977號於民國 112 年 09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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