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易字第848號
- 公訴人
-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瑞芬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83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瑞芬與告訴人吳淑慧因買賣而有糾紛,被告竟基於妨害名譽之犯意,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19時許,在不特定多數人均得共見聞之臉書社團內,以帳號「張芬」向告訴人辱稱:根本還沒出清出去!白癡...等語,足以貶損告訴人之人格與評價。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被訴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業已達成和解,且經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等情,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韋志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