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539號
- 聲請人
-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張祥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4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祥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祥宇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字第32號、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毋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3、5、7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1、4、6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則不得易科罰金,原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惟受刑人就上開數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聲請書在卷可稽,符合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6所示之罪,曾經法院定應執行刑如附表編號1、3、6備註欄所示之刑,是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1至7宣告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31年3月),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如附表編號2、4、5、7所示之罪,加計如附表編號1、3、6所示之罪原所定應執行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10年7月)。準此,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3、6之罪先前定應執行刑時已有相當程度之扣減,另斟酌受刑人各罪之時間、情節、行為次數、行為方式、法益侵害情況、所犯罪名及罪質之異同、加重效益之情節及行為次數,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並考量受刑人在上開聲請書中所陳述請求從輕量刑之意見,暨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之規定,函詢受刑人關於本案定應執行刑之意見,受刑人表示無意見等語,有本院查詢表在卷可參,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部分附表所示之罪,雖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但得易科罰金之罪,如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時,不許其易科罰金,原可易科罰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①有期徒刑1年2月 ②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①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②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09年11月22日 109年11月23日 ①111年10月11日至13日 ②111年10月11日至12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156、8726號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182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第130號 112年度簡字第660號 判決日期 111年11月8日 112年4月6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第130號 112年度簡字第660號 判決確 定日期 111年12月21日 112年5月9日 備註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①有期徒刑5年3月 ②有期徒刑5年2月 ③有期徒刑5年7月 ④有期徒刑5年6月 ⑤有期徒刑5年5月 犯罪日期 109年11月13日 110年2月25日 ①109年11月29日 ②109年12月11日 ③110年2月11日 ④110年3月2日 ⑤109年12月7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268號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537、9411、13316、14154號,111年度偵字第3018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案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115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108、1109號、112年度上訴字第46號 判決日期 112年7月11日 112年6月29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115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108、1109號、112年度上訴字第46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4698號 判決確 定日期 112年8月9日 112年6月29日 112年11月1日 備註 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3月 編號 7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罪名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1年8月14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47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2207號 判決日期 112年12月27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2207號 判決確 定日期 113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