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577號
- 聲請人
-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徐光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5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徐光祥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光祥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字第32號、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毋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1、4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則不得易科罰金,原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惟受刑人就上開數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聲請書在卷可稽,符合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曾經本院定應執行刑如附表編號1至3備註欄所示之刑,是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1至4宣告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3年11月),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加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原所定應執行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3年)。準此,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3之罪先前定應執行刑時已有相當程度之扣減,另斟酌受刑人各罪之時間、情節、行為次數、行為方式、法益侵害情況、所犯罪名及罪質之異同、加重效益之情節及行為次數,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並考量受刑人在上開聲請書中所陳述請求從輕量刑之意見,暨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之規定,函詢受刑人關於本案定應執行刑之意見,受刑人表示無意見等語,有本院查詢表在卷可參,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部分附表所示之罪,雖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但得易科罰金之罪,如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時,不許其易科罰金,原可易科罰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放火燒燬現非供人使用之自己所有住宅致生公共危險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放火燒燬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共4罪,各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1年10月7日 ①111年8月12日 ②111年10月26日19時31分為警採尿回溯72小時內之某時許 ③111年11月3日 ④111年11月14日 111年11月14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8976號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1877、1976、2092號、112年度毒偵字第36號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9044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31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254號 112年度簡字第188號 判 決日 期 112年4月24日 112年5月8日 112年5月9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31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254號 112年度簡字第188號 判決確 定日期 112年6月13日 112年6月20日 112年6月20日 備 註 編號1至3部分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6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 編 號 4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10分許遭拘提前2、3間之某日下午3時許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72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1103號 判 決日 期 113年1月25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1103號 判決確 定日期 113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