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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065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陳箐

聲請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游擇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執聲字第10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游擇宇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擇宇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情形者,如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仍應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受刑人有刑法第53條所定應依同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定應執行刑之情形者,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裁定之,為刑事訴訟法第477條所明定。又按刑法第51條第5款採「限制加重原則」,法院就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時,應審酌「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遵守「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以免數罪併罰產生過苛之結果,是法院定應執行刑時,應綜合考量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歸納各別犯行之獨立性與整體結果、法益損害。具體以言,受刑人所犯屬時間、本質及情境緊密關聯之同種犯行,定執行刑時,從最重刑再提高之刑度應從少酌量,以符前述原則(最高法院111年度台非字第40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又按以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而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較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以符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

三、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及附表編號2至3所示各罪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裁判確定前所犯等節,有各該案件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在卷可稽。爰本於罪責相當原則,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之罪,俱屬詐欺犯罪;又各罪之犯罪時間介於111年3月間,相距非遠,是屬本質、時間及情境上緊密關聯之同種類犯行,依前開說明,從最重刑再提高之刑度應從少酌量。並衡酌受刑人數次侵害財產法益、金融秩序之社會法益所反應之人格特性及矯治必要,暨社會秩序維護、整體刑法目的、刑事政策之一般預防目的等情狀,於所宣告單罪最重刑即有期徒刑1年4月以上,合併刑度即內部界線有期徒刑2年9月以下之範圍,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受刑人前經本院函知就本件聲請意旨表示意見賦予其陳述之機會,前述函文於113年9月26日送達受刑人之戶籍地由同居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已足保障受刑人之程序權,然其迄未具狀有所陳述,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周素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詐欺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111年3月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484號 112年3月27日 同左 112年5月3日 編號1至2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977號裁定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2 詐欺罪  有期徒刑1年4月  111年3月1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551號 112年5月30日 同左 112年6月30日  3 詐欺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111年3月8日 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83號 113年7月11日 同左 113年8月20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065號於民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