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918號
- 聲請人
-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歐堉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8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歐堉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歐堉嘉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在案,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受刑人所犯部分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部分則不得易科罰金,原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惟受刑人就上開數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聲請書在卷可稽,符合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斟酌受刑人犯罪之時間、情節、行為次數、行為方式、法益侵害情況、所犯罪名及罪質異同、加重效益之情節及行為次數,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並考量受刑人在上開聲請書中所陳述之意見,暨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之規定,函詢受刑人關於本案定應執行刑之意見,受刑人表示無意見等語,有本院查詢表1紙附卷可參,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又部分附表所示之罪,雖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但得易科罰金之罪,如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時,不許其易科罰金,原可易科罰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及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及案號 確定日期 1 詐欺 處有期徒刑1年。 111年2月16日 本院112年度審金易字第42、62號 112年10月25日 同左 112年11月29日 編號1至39曾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460號裁定合併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4月。 2 詐欺 處有期徒刑1年1月。 112年1月8日 3 詐欺 處有期徒刑1年1月。 112年1月11日 4 詐欺 處有期徒刑1年2月。 112年1月11日 5 詐欺 處有期徒刑1年1月。 111年1月26日 高雄地院112年度訴字第226號 112年12月28日 同左 113年2月 7日 6 詐欺 處有期徒刑1年3月。 111年1月18日 7 詐欺 處有期徒刑1年3月。 111年2月3日 8 詐欺 處有期徒刑1年3月。 111年1月18日 9 詐欺 處有期徒刑1年3月。 111年2月6日 10 詐欺 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12月3日 11 詐欺 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12月6日 12 詐欺 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11月30日 13 詐欺 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12月6日 14 詐欺 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12月8日 15 詐欺 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12月7日 16 詐欺 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11月22日 17 詐欺 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12月2日 18 詐欺 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11月27日 19 詐欺 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年1月11日 20 詐欺 處有期徒刑1年1月。 112年1月8日 本院112年度審金易字第222號 113年1月 23日 同左 113年2月 21日 21 詐欺 處有期徒刑1年1月。 112年1月8日 22 詐欺 處有期徒刑1年1月。 112年1月10日 23 詐欺 處有期徒刑1年1月。 112年1月13日 24 詐欺 處有期徒刑1年2月。 112年1月13日 25 詐欺 處有期徒刑1年1月。 111年12月30日 26 詐欺 處有期徒刑1年1月。 111年12月30日 27 詐欺 處有期徒刑1年1月。 111年12月30日 28 洗錢防制法 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2年1月8日 29 詐欺 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年11月10日 高雄地院112年度審訴字第529號 112年10月26日 同左 113年5月22日 30 詐欺 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年11月10日 31 詐欺 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年11月10日 32 詐欺 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年11月11日 33 詐欺 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年11月11日 34 詐欺 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年11月11日 35 詐欺 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年11月11日 36 詐欺 處有期徒刑1年。 111年11月10日 37 詐欺 處有期徒刑1年。 111年11月11日 38 詐欺 處有期徒刑1年1月。 112年1月13日 本院113年度審金易字第207號 113年8月7日 同左 113年9月24日 39 詐欺 處有期徒刑1年1月。 112年1月14日 40 個人資料保護法 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年11月11日 本院113年度簡字第2654號 113年12月20日 同左 114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