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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交簡上字第39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張瑋珍陳凱翔李怡靜

上訴人
即被告
廖章圻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本院橋頭簡易庭民國114年4月1日114年度交簡字第150號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13年度偵字第21222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認不宜適用簡易程序,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自為第一審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廖章圻於民國113年3月15日7時55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高雄市燕巢區中安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行經中安路與安南二路交岔路口時,欲左轉安南二路,本應注意行駛至交岔路口,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且視距良好,並無其他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及此即貿然左轉,適對向有告訴人黃閔暄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駛該路口,兩車因而發生碰撞,致告訴人人車倒地,並受有頭部挫傷併輕度腦震盪、左側頭皮撕裂傷、左膝挫傷併深度撕裂傷、左手掌第四、第五掌骨骨折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案件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此項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告訴乃論之罪於偵查中已經告訴人撤回其告訴者,檢察官本即依法應為不起訴處分,檢察官疏未注意而仍起訴者,即屬同法第303條第1款之起訴程序違背規定之情形(最高法院82年度台非字第380號刑事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次按,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於偵查中或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前,調解成立,並於調解書上記載當事人同意撤回意旨,經法院核定者,視為於調解成立時撤回告訴或自訴,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8條第2項亦有明文。而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8條第2項所謂「視為撤回其告訴」,係指無庸告訴人再為撤回告訴之表示即生撤回告訴之效力;所謂「當事人同意撤回意旨」,並不以向檢察官或法院為之為必要,告訴人如已於調解書內明確表示不追究被告刑事責任,即屬已明白表示同意撤回告訴,倘該調解書經法院核定,亦應視為於調解成立時撤回告訴(最高法院101年度台非字第427號、109年度台非字第104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而該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經查,本件被告與告訴人於114年1月9日在高雄市燕巢區調解委員會成立調解,並於調解書內載明「聲請人(即告訴人)同意撤回已提出之告訴」,該調解書嗣經本院於114年2月25日以114年度岡核字第108號准予核定在案,業經本院調卷核閱屬實,是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8條第2項之規定,視為於調解成立之日即000年0月0日生撤回告訴之效力。嗣相關卷證於114年1月21日始繫屬於原審,有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4年1月21日橋檢春民113偵21222字第1149003517號函上之本院收案戳章可參,原審應改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並諭知不受理判決。惟原審於114年4月1日為第一審簡易判決時,未及審酌上情,誤對被告為有罪之實體判決,容有未洽,被告上訴指摘原審判決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撤銷原審判決,改依通常程序自為第一審判決,且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452條、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盈辰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瑋珍

                  法 官 陳凱翔

                  法 官 李怡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宛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交簡上字第39號於民國 114 年 06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過失傷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