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00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簡上字第10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林新益白覲毓邱瓊茹

上訴人
即被告
張栩睿
選任辯護人
涂榮廷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橋頭簡易庭民國114年11月3日114年度簡字第2101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起訴案號:114年度偵字第5763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張栩睿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審理範圍:按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規定,於簡易判決之上訴亦準用之。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張栩睿於本院準備程序中明示僅針對原判決量刑部分上訴(簡上卷第50頁),故本院審理範圍限於原判決所處之刑,不及於原判決所認定犯罪事實、所犯法條(罪名)等其他部分,本院以原審判決書所載之事實及罪名為基礎,審究其諭知刑度是否妥適,先予敘明。

二、被告上訴意旨略以:被告已與告訴人黃莉綾達成和解,並給付賠償完畢,請求撤銷原判決,改判較輕之刑度並給予緩刑等語。

三、上訴論斷之理由

㈠按量刑係法院就繫屬個案犯罪之整體評價,為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故量刑判斷當否之準據,應就判決之整體觀察為綜合考量,不可摭拾其中片段,遽予評斷,苟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無偏執一端,致明顯失出失入情形,即不得任意指摘為違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294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經查,原審審理結果,認被告犯攜帶兇器竊盜罪之罪證明確,並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法取得財物,竟以持客觀上可供兇器使用之螺絲起子方式竊取他人財物,侵害他人財產權,法紀觀念淡薄;並考量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竊取之手段、所竊得財物之價值等情節;暨其如法院前案紀錄表所示無前科之素行、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及其所竊得之財物,已返還告訴人黃莉綾,又被告雖表示有和解意願,但告訴人於本院調解期日未到場致調解不成立,是被告尚未填補其犯罪造成之損害;末衡被告自述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6月,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之折算標準。經核原審已依刑法第57條規定,就被告犯罪之動機、手段、犯後態度、犯罪所生危害、品行等項,逐予審酌,並無疏漏,且量刑並未逾越法定刑度或範圍,亦與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無違,要無輕重失衡或偏執一端之情形,尚屬妥適。而被告於上訴後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且給付賠償完畢乙節,有和解書1份在卷可參(簡上卷第79頁),此固為原審判決後新發生之對被告有利之量刑因子,然原審所判處之有期徒刑6月刑度,已為法定最低刑度,故本案縱加入此量刑因子重新審酌,亦無從認定原審判決有何量刑過重之情事,是被告以原審量刑過重為由提起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經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其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為佐(簡上卷第93頁),本院審酌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固有不當,然考量被告與告訴人業已達成和解,且給付賠償完畢,經告訴人同意給予被告緩刑機會等情,有前引之和解書附卷可佐,堪認被告有以實際行動彌補其所肇生之損害,已有悔悟之意,本院綜合上開情節,認被告經此偵、審教訓,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因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盈辰提起公訴、檢察官黃碧玉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新益

                    法 官 白覲毓

                    法 官 邱瓊茹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佳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5年度簡上字第10號於民國 115 年 06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