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1,94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32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陳箐

聲請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吳政賢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2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政賢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附表所載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政賢因犯詐欺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文,而該條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言(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60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刑法第51條第5款採「限制加重原則」,法院就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時,應審酌「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遵守「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以免數罪併罰產生過苛之結果,是法院定應執行刑時,應綜合考量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歸納各別犯行之獨立性與整體結果、法益損害。具體以言,受刑人所犯屬時間、本質及情境緊密關聯之同種犯行,定執行刑時,從最重刑再提高之刑度應從少酌量,以符前述原則(最高法院111年度台非字第40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為之;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雖屬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定之情形,然受刑人既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聲請書1份附卷可憑,從而,檢察官向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即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本於罪責相當之要求,審酌受刑人所犯為詐欺、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情節及罪質容有差異,侵害之法益僅低度重合,合併定執行刑時,因限制加重原則而重疊並吸收之刑度有限。再衡酌受刑人侵害社會法益所反應之人格特性及矯治必要,暨社會秩序維護、整體刑法目的、刑事政策之一般預防目的等情狀,於所宣告最重刑有期徒刑1年2以上,合併刑度即外部界限有期徒刑1年5月以下之範圍,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至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併科罰金刑部分,非本件聲請範圍,此觀聲請書記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自明。

四、另受刑人於受刑人聲請書中表示希望法院從輕量刑等語,足認其就本件聲請有所陳述,是受刑人之程序權已獲保障,與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規定意旨相符,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吳政賢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雅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5年度聲字第328號於民國 115 年 04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