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交易字第191號
- 公訴人
-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世傑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45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張世傑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4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事實
張世傑(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經裁定觀察勒戒在案)於民國114年11月29日21時許,在其位於高雄市○○區○○○路00號12樓之3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中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後,明知其已因施用毒品致對於周遭事物之辨識、注意及操控能力明顯降低,無法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且尿液所含毒品及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者,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仍基於施用毒品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114年12月1日3時許,騎乘車牌號碼150-ENH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15時30分,行經高雄市岡山區富貴路與大仁路口,因交通違規為警攔查,當場扣得依托咪酯菸彈1顆(涉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部分,另案審結),復經警徵得其同意後,於同日16時48分許採集其尿液送驗,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濃度值10,730ng/mL)、安非他命(濃度值2,090ng/mL)陽性反應,所含毒品及其代謝物均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而悉上情。
理由
一、本案證據能力因當事人均表示同意(交易卷第57頁),得不予說明。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張世傑於偵查中、本院審理時均坦白承認,並有自願受採尿同意書、刑事警察局委託辦理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監管紀錄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U0003)、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原始編號:0000000U0003)、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5年1月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99130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4款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及扣案物品照片在卷可參,足認被告上述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可作為認定本件犯罪事實之依據。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所為犯行足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公訴意旨認被告曾受有期徒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5年內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被告本案所為與前案犯罪類型、罪質、目的、手段及法益侵害結果相同,又再犯本案犯行,足認其法律遵循意識及對刑罰之感應力均薄弱,請依累犯規定加重等語。然依照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及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可知,檢察官就前階段被告構成「累犯事實」負擔主張及舉證責任,並就後階段被告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事項」負擔主張及說明責任;雖檢察官已提出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惟僅主張「被告曾受有期徒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語,難認檢察官就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犯本案犯行等構成累犯之事項,已盡主張及舉證責任。且檢察官就被告應否加重其刑乙節,僅稱:被告5年內再犯罪質相同之罪,請依累犯規定加重等語(交易卷第60頁),亦難謂已具體指出證明方法,是以無從認定被告就本案犯行有應加重其刑之情狀,惟仍能將被告上揭前科資料,列入「犯罪行為人之品行」之量刑審酌事由,爰不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施用毒品對人之身體控制能力具有不良影響,且施用毒品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有高度危險性,竟仍於施用毒品後貿然駕車行駛於道路上,漠視公權力及往來人車之生命、身體、財產安全,所為應予非難;並考量被告於偵查中坦承犯行之態度、其尿液所含毒品及其代謝物濃度超過公告標準之程度、所駕駛之車輛種類與行駛之路段等節,兼衡其於此之前有過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犯罪紀錄及其他犯行(見法院前案紀錄表);暨其自陳之智識程度與家庭經濟狀況(涉及個人隱私,不予揭露,見交易卷第60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五、扣案之依托咪酯菸彈1顆,非被告犯本件不能安全駕駛之公共危險行為所用或預備之物,爰不予宣告銷燬,而應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置。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施家榮提起公訴,檢察官靳隆坤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本判決所引出處之卷宗簡稱對照表
簡稱 卷宗名稱 警卷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高市警岡分偵字第11475381001號卷 偵卷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偵字第4583號卷 交易卷 本院115年度交易字第191號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