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審易字第297號
- 聲請人
-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王劭奎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8156號),本院認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簡字第1913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王劭奎明知其非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公寓(下稱本案公寓)住戶,亦未經該公寓任一住戶同意進入公寓內,竟基於侵入住宅之犯意,於民國115年4月19日12時58分許,進入本案公寓6樓,在門外轉動門鎖意圖進入6樓D室雅房,而無故侵入本案公寓住戶之住宅。嗣本案公寓6樓房東告訴人汪孝達報警處理,而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依同法第308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具狀聲請撤回告訴,有卷附撤回告訴聲請狀可考,依上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