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27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27號
- 聲請人
- 黃文富
- 聲請人
- 黃朱秋香
- 共同相對人
- 金順昌老家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張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派會計師陳良銘(事務所地址:高雄市○鎮區○○○路○○○號二十一樓之三)為相對人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自民國九十八年起至民國一0六年止之所有財產文件、帳簿、表冊、銀行存儲領之紀錄。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股東,得依公司法第110條第3項準用第245條第1項規定,聲請選派相對人之檢查人等語。
二、按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事件,法院為裁定前,應訊問利害關係人,非訟事件法第172條第2項固有明文,惟法院應如何進行訊問利害關係人,非訟事件法並無明文規定,應屬職權裁量之範圍,舉凡足以保障該利害關係人之方式均得為之(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非抗字第102號裁定理由參照)。相對人經本院送達聲請人之聲請狀及就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應屬依法有據之相關見解予其表示意見後,相對人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106年11月22日送達回證見本院卷第19頁),已足保障相對人程序上之權益。
三、按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依公司法第110條第3項,於有限公司準用之。查相對人登記之資本額新台幣(下同)500萬元,聲請人黃文富、黃朱秋香登記之出資額各90萬元、140萬元等情,業據本院向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調得相對人之登記案卷後,影印民國101年8月27日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1份附卷為憑(見本院卷第29至30頁),符合上開持股期間及持股比例之要件,聲請人得聲請本院選派檢查人對相對人業務帳目及財產狀況為檢查。聲請意旨其餘所述兩造之前交涉過程,均不影響本件判斷,不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四、本件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之業務帳目與財產情形,較偏重財務性質,本院函請高雄市會計師公會提供有意願擔任檢查人之會計師名冊,經該會函覆輪派會計師陳良銘(隸屬調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事務所地址:高雄市○鎮區○○○路00號21樓之3)為相對人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之檢查人,有高雄市會計師公會106年12月15日高會字第1060269號函1份可憑(見本院卷第27頁),本院審酌其係經國家考試及格並具有實務、學術經驗之會計師,堪認對於相對人之業務、帳目及盈虧情況能本於專業知識予以檢查,而適任本件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之檢查人。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