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24 日
- 法定代理人黃忠銘、程耀輝、張兆順、周添財、尚瑞強、熊谷真樹、陳修偉、林志亮、李明新、王裕南、曾慧雯、黃?瓻H
- 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A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人、聖文森商曜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薛世憲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6號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薛世憲 代 理 人 陳永祥 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A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聖文森商曜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瓻H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 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6年度消債更字第207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查,聲請人名下有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惟保單解約金現值僅新臺幣(下同)5,730元(無保單借款),縱經清算 程序亦將認定無分配實益而不予變價分配;另查,聲請人現與父母同住,無庸負擔房租,但自陳每月需固定支出通勤交通費約1,500元與水電費1,200元;再查,聲請人主張因其母親雖領有勞退但僅足以自用,而胞姐為全戶中低收入戶,是由其獨立負擔父親扶養費8,000元。復查,聲請人目前受雇 於百建工程有限公司(下稱百建工程),擔任臨時工,聲請人於聲請更生時原自陳日薪為1,200元,但據百建工程所開立 在職證明書,現薪資條件為固定日薪1,000元,以上有聲請 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及財產歸屬清單、保險同業公會投保明細、保險公司函、戶籍謄本、雇主出具在職及薪資證明、聲請人陳報狀在卷可稽。本院認應以最新薪資證明所計算月薪22,000元,做為計算還款能力基礎,較能確保更生方案履行可能性。 三、再查,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聲請人收受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每月1期,6年共計72期,每期清償5,700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 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攽n請人裁定開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又聲請人名下保單解約金顯無分配實益,是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遠高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豸S聲請人現與父母同住,每月僅需負擔通勤交通費與水電費共2,700元,遠低於高雄市一般獨居房租標準,應屬節 約。另聲請人既已陳報房屋支出,則其每月個人生活費,應以內政部公布107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扣 除房屋比例24.64%計算,以每月9,752元為限。 ?吤t聲請人雖主張由其獨立負擔父親扶養費8,000元,但查 其父親於民國101年11月間領有勞保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1,414,522元,若以國人男性平均餘命計算,上開勞保給 付應可使用16年(目前已用6年),則其父親每月應仍有 7,000元可用於生活,是本院認應以上開高雄市最低生活 費扣除房屋比例與其父親所領老年給付平均,即每月 2,500元計算扶養費,對各債權人較為公允。 ?仴謅W,聲請人已將每月可處分所得,扣除上開個人生活費與扶養費後,剩餘金額逾五分之四用於清償,是上開方案已傾其目前所餘之所有,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 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惟 附表:更生方案 ┌──────────────────────────┐│每月1期,6年共計72期,於每月15日清償 │├─────┬────────┬────┬──────┤│ 債權人 │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每期清償金額│├─────┼────────┼────┼──────┤│ 土地銀行 │ 472498 │ 7.09% │ 404 │├─────┼────────┼────┼──────┤│ 台北富邦 │ 0000000 │ 16.67% │ 950 │├─────┼────────┼────┼──────┤│ 兆豐銀行 │ 766147 │ 11.5% │ 655 │├─────┼────────┼────┼──────┤│ 遠東銀行 │ 755787 │ 11.34% │ 647 │├─────┼────────┼────┼──────┤│ 台新銀行 │ 0000000 │ 20.58% │ 1173 │├─────┼────────┼────┼──────┤│ 明台產物 │ 463680 │ 6.96% │ 397 │├─────┼────────┼────┼──────┤│ 元大國際 │ 538464 │ 8.08% │ 461 │├─────┼────────┼────┼──────┤│金陽信資產│ 290994 │ 4.37% │ 249 │├─────┼────────┼────┼──────┤│ 新光行銷 │ 572113 │ 8.59% │ 489 │├─────┼────────┼────┼──────┤│ ?A誠第一 │ 29647 │ 0.44% │ 25 │├─────┼────────┼────┼──────┤│ 榮昇資產 │ 14281 │ 0.21% │ 12 │├─────┼────────┼────┼──────┤│ 曜誠資產 │ 277786 │ 4.17% │ 238 │├─────┼────────┼────┼──────┤│ 債權總額 │ 0000000 │每期清償│ 5700 ││ │ │總額 │ │├─────┼────────┼────┼──────┤│ 清償成數 │ 6.16% │還款總額│ 410400 │├─────┴────────┴────┴──────┤│補充說明: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 ││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惟匯款前聲││請人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非金 ││融機構,如資產公司,仍需聲請人自行聯繫履行方式) │└──────────────────────────┘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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