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他字第330號
- 被告
- 和岡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宴鳳
- 訴訟代理人
- 陳樹村律師
黃政廷律師
上列原告林錦發與被告和岡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貳仟貳佰壹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依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 項亦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法院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其立法理由旨在促使當事人早日自動償付其應賠償對造之訴訟費用,故在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暫免繳裁判費,雖由國庫暫時墊付,然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裁定時,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亦應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適用同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計法定遲延利息。
二、經查:
㈠本件係原告提起給付退休金訴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三分之二,上開訴訟經本院110年度勞訴字第63號民事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四十五,餘由原告負擔。被告不服提起上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勞上易字第102號民事判決,並諭知第一(除確定部分外)、二審訴訟費用,和岡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上訴部分,由和岡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九十八,餘由林錦發負擔。林錦發附帶上訴部分,由林錦發負擔,而告確定在案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明屬實。
㈢經本院調卷審查,爰依職權確定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計算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