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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再字第16號

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朱玲瑤王碩禧呂明龍

再審聲請人 郭維明

再審相對人 高聖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6日本院112年度聲再字第14號民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民事訴訟法第500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對於確定裁定而有第496條第1項或第497條之情形者,得準用再審程序之規定,聲請再審,民事訴訟法第507條亦有明文。經查,本院前於民國112年10月6日以112年度聲再字第14號裁定駁回再審聲請人再審之聲請,並因不得抗告而確定(下稱原確定裁定),再審聲請人於112年10月12日收受原確定裁定後,於112年10月25日提起本件再審之聲請,未逾不變期間之規定,合先敘明。

二、次按提起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除表明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外,更必須指明確定判決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既未合法表明再審事由,即為無再審之事由,性質上無庸命其補正。(最高法院61年台再字第137號民事判例裁判意旨參照)。

三、聲請意旨略以:台灣橋頭地方法院所有聲字號"股",元股、方股、創股、剛股、均股、禮股等股審判長,難道這是一群沒有"骨氣"的股,聲請人從小讀書有寫禮、義、廉、?,請這一群法官最後一字寫給聲請人。請原裁定三位法官看看有沒有生殖器,沒有的話,到法院二樓買杯咖啡,用右手比中指,左手比食指,看看三位法官誰比中指最好看。法官就是會玩文字遊戲,就是不敢辦、不想辦等語。

四、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就原確定裁定,未具體指明有何法定再審事由及具體情事,再審聲請人提起本件再審之聲請自非合法,本院毋庸命其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五、據上論結,本件再審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朱玲瑤

法 官 王碩禧

法 官 呂明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邱秋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再字第16號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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