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再字第16號
再審聲請人 郭維明
再審相對人 高聖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6日本院112年度聲再字第14號民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民事訴訟法第500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對於確定裁定而有第496條第1項或第497條之情形者,得準用再審程序之規定,聲請再審,民事訴訟法第507條亦有明文。經查,本院前於民國112年10月6日以112年度聲再字第14號裁定駁回再審聲請人再審之聲請,並因不得抗告而確定(下稱原確定裁定),再審聲請人於112年10月12日收受原確定裁定後,於112年10月25日提起本件再審之聲請,未逾不變期間之規定,合先敘明。
二、次按提起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除表明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外,更必須指明確定判決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既未合法表明再審事由,即為無再審之事由,性質上無庸命其補正。(最高法院61年台再字第137號民事判例裁判意旨參照)。
三、聲請意旨略以:台灣橋頭地方法院所有聲字號"股",元股、方股、創股、剛股、均股、禮股等股審判長,難道這是一群沒有"骨氣"的股,聲請人從小讀書有寫禮、義、廉、?,請這一群法官最後一字寫給聲請人。請原裁定三位法官看看有沒有生殖器,沒有的話,到法院二樓買杯咖啡,用右手比中指,左手比食指,看看三位法官誰比中指最好看。法官就是會玩文字遊戲,就是不敢辦、不想辦等語。
四、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就原確定裁定,未具體指明有何法定再審事由及具體情事,再審聲請人提起本件再審之聲請自非合法,本院毋庸命其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五、據上論結,本件再審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