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9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00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周佳佩林昶燁許慧如

再審原告
孫千瓴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郭和生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172號第二審確定判決及本院112年度旗簡字第23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茲限再審原告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提起再審之訴,應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經查,依再審原告提出之民事再審起訴狀所載,係對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172號第二審確定判決及本院112年度旗簡字第23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172號第二審確定判決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73元,依上開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2,250元,再審原告應依上揭規定如數補繳。

二、按再審訴狀內,宜記載準備本案言詞辯論之事項,並添具確定終局判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50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再審原告未提出確定終局判決繕本或影本,應予補正,且應按他造人數提出所補正書狀繕本(含完整之附件、證物)。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法 官 林昶燁

法 官 許慧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禹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100號於民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再審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