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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19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30 日

聲請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理人
朱郁程
相對人
周潔琳
債務人
陳文明
關係人
陳彥旭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67條亦規定甚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關係人即債務人陳文明分別於㈠民國110年12月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信用卡、票據、墊款、透支、保證,設定新臺幣(下同)7,56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40年12月5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㈡112年5月2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信用卡、票據、墊款、透支、保證,設定1,8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42年5月28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關係人陳文明分別於㈠110年12月9日向聲請人借款5,000,000元,借款期間自110年12月9日起至130年12月9日止,分240期,依年金法平均攤還本息,如未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經定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後,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關係人陳文明未依約攤還本息,經定合理期間通知後未獲置理,依約定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本金4,214,663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㈡110年12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1,300,000元,借款期間自110年12月15日起至120年12月15日止,分120期,依年金法平均攤還本息,如未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經定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後,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關係人陳文明未依約攤還本息,經定合理期間通知後未獲置理,依約定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本金852,201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㈢111年7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4,000,000元,借款期間自111年7月22日起至116年7月22日止,按月付息,第1至59期每期固定償還本金,剩餘本金到期一次清償,如未依約清償本金時,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關係人陳文明未依約攤還本息,依約定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本金3,126,000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㈣112年2月10日向聲請人借款1,500,000元,借款期間自112年2月10日起至119年2月10日止,分84期,依年金法計算月付金,如未依約清償本金時,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關係人陳文明未依約攤還本息,依約定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本金1,009,431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㈤112年5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1,500,000元,借款期間自112年5月30日起至122年5月30日止,分120期,依年金法平均攤還本息,如未依約清償本金時,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關係人陳文明未依約攤還本息,依約定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本金1,178,177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㈥112年11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1,500,000元,借款期間自112年11月27日起至115年11月27日止,分36期,每月為一期,按月攤還本息,如未依約清償本金時,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關係人陳文明未依約攤還本息,依約定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本金610,090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又關係人陳文明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所有權於113年1月4日以配偶贈與為由移轉登記予相對人周潔琳,依首開規定及說明,依法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其他約定事項、借款契約書、放款明細資料查詢及列印、存證信函暨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本件抵押權既已依法登記,且關係人陳文明未依約清償,形式上合於實行抵押權之要件;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關係人陳文明、相對人周潔琳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關係人陳文明、相對人周潔琳,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關係人陳文明、相對人周潔琳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開規定,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另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就已確定之原債權,僅得於其約定之最高限額範圍內,行使其權利。限額範圍內,行使其權利。前項債權之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與前項債權合計不逾最高限額範圍者,亦同。民法第881條之2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故聲請人所主張之債權金額逾最高限額範圍之部分,不在抵押權擔保範圍內,末予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橋頭簡易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使 用 分 區 面 積 權利 範圍  市 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左營 菜公  二 596 (空白)   3,582 513/100000 2 高雄  左營  菜公  二   596-1  (空白)   26 513/100000 備註:         建物︰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 料 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  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 664 菜公段二小段596地號土地   鋼筋混凝土造13層 3層:97.81 合計:97.81 陽台:8.36 露台:8.98  全部   左營區文育路199號3樓之1       共有部分  菜公段二小段850建號,面積:6,897.4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609/100000,(含停車位編號:1,權利範圍:95/100000)        備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5年度司拍字第19號於民國 115 年 03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拍賣抵押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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