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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行執字第8號

強制執行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邱美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行執字第8號

債權人
陸軍機械化步兵第二三四旅
代表人
王智輝
訴訟代理人
林潰鈿

      陳鉅孟

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王聖豪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以書狀表明左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執行法院為之:1、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2、請求實現之權利。」、「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2、有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職業、住所或居所,及其與法人、機關或團體之關係。」,強制執行法第5條第1項、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次按「行政訴訟之裁判命債務人為一定之給付,經裁判確定後,債務人不為給付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強制執行。」、「強制執行,依左列執行名義為之:1、確定之終局判決。……。」、「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依左列規定,提出證明文件:1、依第4條第1項第1款聲請者,應提出判決正本並判決確定證明書或各審級之判決正本。……。」,行政訴訟法第305條第1項、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1款、第6條第1項第1款,亦有明文規定。

三、是聲請強制執行應以書狀表明上開事項,並提出執行名義及相關證明文件,此為法定應具備之要件,若有欠缺而未能補正,其聲請即屬不合法,應裁定駁回之。

四、查聲請人對債務人甲○○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僅提出書函,未以書狀為之,且未提出執行名義正本,經本院於108年6月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執行名義正本,該裁定已於108年7月5日合法送達聲請人,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考,其聲請難認合法,揆揭上開規定,應予駁回。

五、依行政訴訟法第306 第2 項,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邱美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潘宜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行執字第8號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強制執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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