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3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黃新堯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 即原告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法務部○○○○○○○
- 法定代理人
- 莊能杰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法務部矯正署
- 法定代理人
- 黃俊棠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聲請假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於110年7月5日(本院收文日),提起第二審上訴,核有下列程式欠缺,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本院將以裁定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一、上訴,依第98條第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2分之1;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000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2,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1第2項、第98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另依第111條規定提起之訴訟,為簡易訴訟程序事件,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行政訴訟法簡易訴訟程序之規定,其裁判費用減徵2分之1。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為適用行政訴訟簡易程序之監獄行刑法事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請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予以補繳,逾期未予補繳或未完全補繳,本院將以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二、請補正上訴理由:
㈠、按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高等行政法院以裁定駁回之。簡易訴訟程序之上訴,除第241條之1規定外,準用第3編規定。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第236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是以,行政訴訟簡易事件若上訴人上訴未具理由,原審理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自得不命補正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㈡、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記載上訴理由。請於110年7月5日提出上訴之20日內補正。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同法107條第1項第10款,特此裁 定。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