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監簡字第10號
上訴人即
- 原告
- 黃新堯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法務部矯正署間聲請假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27日本院111年度監簡字第1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有下列事項應予補正,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一、應繳納上訴費用新台幣(下同)1,500元:
㈠、上訴,依第98條第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2分之1;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4,000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2,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1第2項、第98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另依第111條規定提起之訴訟,為簡易訴訟程序事件,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行政訴訟法簡易訴訟程序之規定,其裁判費用減徵2分之1。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㈡、經查,本件為適用行政訴訟簡易程序之監獄行刑法事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請於收受本裁定3日內予以補繳,逾期未予補繳或未完全補繳,本院將以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同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