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8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嘉交簡字第1091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唐一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嘉交簡字第1091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柯明周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8533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如下:

主文

柯明周過失傷害人,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0行「起步,」後補充「丁瑞春亦應注意由路旁起駛、左轉迴車時,須充分注意左後來車」,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柯明周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被告以一過失駕駛行為撞擊告訴人丁瑞春所駕駛之機車,肇致告訴人丁瑞春與告訴人游玉勤受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傷害,係一行為同時觸犯2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過失傷害罪。又被告於偵查犯罪機關發覺犯罪前,主動向嘉義縣警察局報案,並於嘉義縣警察局中埔分局警員到達現場時主動承認為肇事者,有嘉義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紙附卷可憑,是被告對於未發覺之犯罪自首而接受裁判,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為本件肇事之主要原因,偵查中坦承其有過失,告訴人丁瑞春與游玉勤所受傷害,告訴人丁瑞春住院5日之傷勢,告訴人與有過失,被告迄今未與告訴人和解,超速駕車對於用路人所造成之危險,及其智識、經濟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第55條、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唐一强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江芳耀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過失傷害罪)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
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 1 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 2 千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嘉交簡字第1091號於民國 101 年 01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過失傷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