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00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00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何文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字第5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何文峰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文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以99年度訴字第727號、99年度易字第750號、99年度訴字第950號、99年度訴字第944號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各罪,曾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131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3月確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形式上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符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之要件,爰依上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