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81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81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周宏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周宏昇所犯如附表所示陸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壹月。
理由
查受刑人周宏昇因犯如附表所示6罪,先後經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99年度嘉簡字第878號、99年度嘉簡字第1022號、99年度訴字第850號、99年度訴字第657號、100年度嘉簡字第405號),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