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42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95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周欣怡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695號

公訴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沈長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毒偵字第808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文

沈長生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事實

一、沈長生前於民國8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223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為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291 號裁定送強制戒治,於89年2 月21日停止戒治付保護管束期滿,並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9年度戒毒偵字第5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前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之5 年內,又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訴字第29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並與另案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10 月 確定,於94年8 月4 日縮短刑期假釋付保護管束執行完畢。另於98年間,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900 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經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1171號駁回上訴確定,於99 年11 月29日執行完畢出監。詎其猶未戒除毒癮,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0 0年2 月22日17時許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在其嘉義市○○街22號住處內,以注射針筒注射靜脈血管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嗣於100 年2 月22日17時許,為警徵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結果,檢出毒品嗎啡陽性反應,而悉上情。

二、案經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部分:被告沈長生於準備程序中,已就上開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且其所犯亦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第1 項之規定,裁定由法官一人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 規定,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61 條之2 、第161 條之3 、第163條之1 及第164 條至第170 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35頁、第44頁),而其於100 年2 月22日經警徵其同意採其尿液送驗結果,確呈嗎啡陽性反應等情,亦有長榮大學確認報告書、同意書及毒品案件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各1 紙在卷可佐(見警卷第5 頁至第7 頁),足徵被告前揭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其施用前之持有海洛因之低度行為,為施用第一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又被告前有事實欄所載之前科及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按。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法定本刑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曾因施用毒品犯行接受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並多次入監服刑,且甫因毒品案件入監,於99年11月29日執行完畢出監,猶未能從中記取教訓,深切體認毒品危害己身健康之鉅,竟再犯本件施用海洛因犯行,顯見被告自制能力尚有未足,有接受相當期間監禁教化之必要,以促其及早矯正吸毒之惡習;惟念及施用毒品固戕害個人健康至鉅,然就他人權益之侵害仍屬有限,復參以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自陳國小畢業之學歷,未婚,為家中獨子,且父母健在之家庭狀況,以及其因朋友邀約購毒而犯本案之動機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美英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周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95號於民國 100 年 09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