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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740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黃明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字第740號

公訴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柳順隆

      柳順正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53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詳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柳順隆、柳順正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起訴,認為係共同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孫銘宏於本院審理中,聲請撤回對於被告二人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一紙附卷可憑,依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明展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宇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740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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