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740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字第740號
- 公訴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柳順隆
柳順正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53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詳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柳順隆、柳順正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起訴,認為係共同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孫銘宏於本院審理中,聲請撤回對於被告二人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一紙附卷可憑,依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