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860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字第860號
- 公訴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呂信甫
- 選任辯護人
- 蔡碧仲律師
陳振榮律師
李嘉苓律師
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
度偵字第7663號),本院簡易庭認有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判決情形
,改依通常程序審判,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詳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呂信甫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為係犯刑法第三百零九條之公然侮辱罪嫌;依同法第三百十四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張元澤於本院審理中,聲請撤回對於被告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一紙附卷可憑,依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