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00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00號
- 聲請人
- 即被告
- 馬榮慶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電信法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馬榮慶因電信法等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99年度簡上字第1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又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易字第1882號判決拘役55日確定,爰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第6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前項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前項檢察官聲請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是得向法院聲請裁定定應執行刑者,限於檢察官,受刑人並無聲請權限,僅得向檢察官提出請求,再由檢察官依法向法院聲請,方為適法。依聲請人所附之2份判決,分別論處有期徒刑2月及拘役55日,應無定應執行刑之必要,惟本件受刑人就其所犯前揭案件,逕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揆諸前揭說明,已不合於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仍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